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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的通告

来源:衡水环保发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09 22:16:26


为进一步推进农作物秸秆禁烧,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河北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促进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止露天焚烧的决定》等法律、法规规定,针对衡水实际,市政府决定严禁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现通告如下。


01、在全市行政区域内,实行全面禁烧。全年全域全时段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露天焚烧秸秆(包括小麦、玉米、棉花和其它农作物秸秆)。


02、全市已建成运行223套视频监控与红外报警系统,对全市县市区秸秆露天焚烧实行全覆盖式实时监控。


03、禁止将农作物秸秆推入河道、渠道、水坑等水源之中,污染环境;禁止在田间地头、路边、树下乱堆乱放。


04、由于农业经营主体对农产品采收后的秸秆及树叶、荒草等处理不及时致使他人露天焚烧的,由所在地县级环境保护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对焚烧当事人处500-1500元罚款;没有焚烧当事人的,对农业经营主体主要负责人处500-1000元罚款。


05、故意焚烧农作物秸杆,致使树木受到损坏的,由林业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06、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造成公私财产损失,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进行处罚。


07、焚烧农作物秸秆,过失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由司法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进行处理。


08、广大人民群众要自觉行动起来,抵制焚烧农作物秸秆的行为,并向公安机关积极举报揭发他人的违法犯罪行为。


09、市和各县市区(管委会)分别设立焚烧秸秆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各界监督。2220276(市大气办)、12369(市环境保护局)。 

衡水市人民政府

2018年6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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