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从廊坊市生态环境局获悉,近日,河北省地方标准《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标准》(DB 13/ 2934-2019)已报经省政府同意发布,自2019年4月1日起实施。 据悉,该标准规定了河北省施工场地扬尘排放控制要求、监测要求以及标准的实施与监督等。标准适用于河北省内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的扬尘排放控制与管理。公路施工、铁路建设施工等扬尘开放源的排放浓度限值参照执行。 该标准规定,施工场地即各类建设工程施工和建筑物拆除施工限定的边界范围以内的作业区域,包括建筑施工、市政建设施工等作业场地。施工场地产生并逸散至周围环境空气中的空气动力学当量直径小于等于10μm的颗粒物,简称PM10。扬尘排放控制要求,PM10监测点浓度限值80μg/m3(监测点浓度限值指监测点PM10小时平均浓度实测值与同时段所属县(市、区)PM10小时平均浓度的差值)。 监测要求规定了施工场地扬尘测定方法标准、施工场地监测点数量和设置要求。监测点位宜设置于施工区域围栏安全范围内,可直接监控施工场地主要施工活动,监测点位不宜轻易变动,以保证监测的连续性和数据的可比性。监测点位宜优先设置于车辆进出口处,监测点数量多于车辆进出口数量时,其它监测点位应结合常年主导风向,设置在工地所在区域主导风向下风向的施工场地边界,兼顾扬尘最大落地浓度。当与其他施工场地相邻或施工场地外侧是交通道路且受道路扬尘影响较大时,宜避开在相邻边界处设置监测点。市政建设施工中的线性工程每个标段宜设置1~2个监测点位。采样口离地面的高度宜在3米~5米范围内。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