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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日起,焦作市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来源:焦作环保 作者:梁智玲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19 18:42:55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关于扩大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从11月1日起,焦作市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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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燃区范围、城区已完成“双替代”村庄示意图。

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2019〕201号)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双替代”、集中供热等工作实际,我市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

禁燃区范围为:影视大道—中南路—新园路—东造线—建设路—普济路—世纪西路—焦晋高速—南洋路—中原路—丰收路—文昌路—建设东路—山门河—纬北路—售煤路—南水北调河—解放路—中原路—影视大道范围内全部区域,以及城区范围内完成“双替代”的村庄。

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包括:煤炭及其制品(包括原煤、散煤、煤矸石、煤泥、煤粉、水煤浆、型煤、焦炭、兰炭等,不含集中供热、电厂锅炉燃煤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非专用锅炉或未配置高效除尘设施的专用锅炉燃用的生物质成型燃料。

焦作市将采取一系列措施落实这项工作。具体包括:

(一)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35蒸吨/小时及以下燃煤锅炉及各类工业炉窑、餐饮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工业企业原料煤除外)的单位,应当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取得具有资质检验机构出具的合格报告,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二)禁燃区内35蒸吨/小时以上的燃煤锅炉,必须实现超低排放(在基准含氧量9%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对不能达到排放标准要求的燃煤锅炉,依法依规实行停产、拆除措施。火电、热电企业燃煤机组执行《火电厂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223—2011)中燃气机组排放标准(即在基准氧含量6%条件下,烟尘、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浓度分别不高于10、35、50毫克/立方米)。使用的燃煤质量应符合国家、省相关商品煤质量管理要求。

(三)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

记者了解到,《通知》对各城区政府、各相关单位提出了具体工作要求。新政策从11月1日起施行,《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明确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焦政办〔2017〕9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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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环境保护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和《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尽快调整“禁煤区”有关事项的函》(豫环函〔2019〕201号)等文件要求,焦作市政府办公室日前发布了《关于扩大我市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决定从11月1日起,扩大城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并对禁燃区内禁止燃用的燃料类别进行了明确。

焦作市各县市结合当地居民生产、生活情况及环保要求,制订了适合当地的实施方案。其中,温县出台的《方案》对禁煤区实行“禁用、禁售、禁储、禁运”的管理政策。即:禁煤区内所有机关、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居民一律禁止燃用煤及煤制品;全面取缔禁煤区范围内所有煤炭及煤制品经营场所,严禁禁煤区内的所有单位和个人经营销售煤及煤制品。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储存囤积燃煤。任何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向禁煤区运输散煤。同时,还公布了热线举报电话,引入群众参与机制。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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