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要求,市生态环境局决定组织开展土壤重点监管单位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工作。 一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是落实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建立土壤和地下水污染隐患排查制度,自行或委托专业机构定期对有毒有害物质的生产区,原材料及固体废物的堆存区、储放区和转运区等重点区域,以及涉及有毒有害物质的地下储罐、地下管线、污染治理设施等重点设施开展隐患排查。 二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应通过开展污染隐患排查,识别可能造成土壤和地下水污染的污染物、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并对其设计及运行管理进行审查和分析,确定存在土壤或地下水污染隐患的设施设备和生产活动,制定整改方案,及时采取技术、管理措施消除隐患。 三是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现有地下储罐储存有毒有害物质的,于2019年10月底前报送所在县(市)区环境保护(生态环境)部门,并对填报内容的真实性、全面性、完整性负责。 (编辑:佚 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