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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郑州市河湖长制工作重点敲定

来源:郑州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4-10 08:51:36

4月9日,《郑州市2020年度河湖长制工作要点》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记者获悉,今年,郑州市将抓住河湖问题的发现和解决,抓好河湖长履职尽责,抓实专项整治行动,强化制度机制完善,推进全市河湖长制工作从“巡”到“治”、从“有实”到“有为”发展,实现河湖环境不断改善、河湖长履职规范有序、河湖边界清晰明了、河湖水质持续提升。

发现解决河湖突出问题

加强河湖巡察员队伍建设。郑州市要求各开发区、县(市)区要按照有关规定建强配实河湖巡察员队伍,确保人岗相适发挥作用,实现河湖平时有巡查、日常有养护,小问题早解决、大问题早发现。

广开河湖问题发现渠道。市河长办将每月对市域内河湖进行一次明察暗访,全面掌握河湖情况;借助12345市长热线,及时受理群众举报问题并核实交办;各河湖长对口协助单位要积极开展“我帮河湖长去巡河”活动,组织专人对各河湖长责任河流进行拉网式摸排,及时发现和报告河湖存在问题。

创新河湖监管措施。采取暗访和明察相结合的方式,开展常态化的监督检查,综合采用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等方式进行责任追究,倒逼河湖管理水平持续提升。发挥媒体的监督作用,不断强化河湖长“履职担当、守水有责、河美我荣”的意识,把河湖长制工作落到实处。

抓好河湖长履职尽责

规范河湖长履职。实施“两函四巡三单两报告”工作法,以解决河湖问题为轴线,围绕河湖长履职尽责,规范河长办、对口协助单位、下级河湖长协同运行机制,实现河湖长履职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

强化县级河长水质断面监测评价。市河长办对河湖长分管负责的28条河流,设置81个县级河湖长水质监测断面,每月检测1次水质状况,检测结果报告市级河湖长,通报县级河湖长,且作为县级河湖长考核的重要依据,纳入河湖长制年度考核工作。

对县级河长施行差异化考核。按照上级河湖长考核下级河湖长的原则,以一河一策方案为依据,把河湖长协调解决河湖问题作为重点,对县级河湖长实施差异化考核。年度考核时,各县级河湖长通过市河长制办公室,向责任河湖的市级河湖长提交年度履职报告。

落实奖惩激励。大力开展“优秀河湖长表彰”“寻找最美河湖卫士”等活动,激励各级河湖长认真尽责;依据《郑州市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实施责令整改、警示约谈、通报批评、考核扣分、提请追责等责任追究措施。

抓实专项整治行动

持续开展河湖“清四乱”和“三污一净”专项行动。我市将持续开展以清理整治“乱占、乱采、乱堆、乱建”和“堵污口、清污泥、治污水、净水质”为主要内容的河湖“清四乱”和“三污一净”专项行动,并将“两个行动”由规模以上河流延伸到规模以下中小河流和农村小微水体,实行常态化整治。

深入开展河道采砂综合整治工作。严格采砂许可审批,不断规范河湖采砂秩序;坚持日常巡查,加强重点地域、重点河流监管力度;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高压之势,防止“蚂蚁搬家”式零星采砂现象发生;强化部门联防联控、联合执法,形成齐抓共管、高效管用的防控之网。

坚决打赢水污染防治行动。从源头上减少工业、农业、生活污染,过程上做到截污纳管,末端做到进污水处理厂、进湿地等。对所有河流,排查污染源,建立台账,并拿出污染治理方案,坚决消除劣Ⅴ类水。

不断提升污水处理能力。加强城市建成区、城乡接合部水体排查和管治,及时发现并解决黑臭水体问题;加大城市污水处理能力建设,南曹污水处理厂、郑州新区污水处理厂二期工程今年10月底前开建;加强城市雨污分流改造,规范雨污水排放;持续推动全市203个规划保留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建设,提高农村污水集中处理设施运行比例。

进一步降低农业面源污染。主要农作物病虫害专业化统防统治覆盖率达到40%以上,主要农作物病虫害绿色防控覆盖率达到30%以上,农药利用率达到40%以上;测土配方施肥技术覆盖率达到90%以上,农作物化肥利用率达到40%以上。

推进畜禽养殖粪污资源化利用。配套建设与养殖规模相适宜的粪便污水防渗防溢流贮存设施,以及粪便污水收集、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年底前,全市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处理设施配套率95%以上,畜禽养殖粪污综合利用率达到90%以上。

推进水生态修复工作。加强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与修复,积极开展退耕还湿、退养还滩、扩水增湿、生态补水工程。统筹推进中牟雁鸣湖万亩湿地公园、新郑市双洎河湿地公园等工程建设;以“一屏、两带、三网、五美、多园”为建设重点,大力推进国土绿化工作。

完善有关制度机制

强化河湖长公示牌管理。出台《郑州市河湖长制工作河湖长公示牌管理办法》,进一步规范公示牌信息内容、维护周期,杜绝公示内容缺失、信息不准、牌容破损等现象的发生。

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贯彻《郑州市河湖长制工作考核问责和激励制度》,充分发挥考核的杠杆作用。修订《郑州市河湖长制工作督察制度》,实现河湖长制工作规范有序推进。

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序衔接。持续加大河湖综合执法力度,推广实践“河长+警长”、“河长+检察长”创新模式,完善重大涉水违法案件司法移送机制,推进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有效衔接,不断强化河湖管理司法保障。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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