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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示!济源这三家企业因无组织排放被查处

来源:济源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03 20:12:09

济源市东源耐火炉料厂、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济源市思礼宏鑫再生资源加工厂三家企业,在生产经营过程中存在无组织排放,被依法查处。现将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调查情况和处理意见予以曝光。请相关企业引以为戒,不断增强环保意识,提升守法能力。

案件1

济源市东源耐火炉料厂治污设施简陋粉尘无组织排放

暗访发现 

2020 年 11 月 10 日,驻济源暗访人员检查发现济源市东源耐火炉料厂涉嫌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环境违法行为。现场检查时存在问题:1.破碎车间未完全密闭,收集设施不满足要求,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2.破碎车间下料口未安装收尘设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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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经调查,东源耐火年产5万吨不定性散装耐火材料项目2020年2月通过环评审批,2020年5月26日投入生产。环评文件要求生产车间、设备密闭,下料、破碎、筛分、搅拌、磨粉、输送过程全环节封闭+全流程负压+高效除尘集中排放的加工生产线,不得出现粉尘无组织排放。实际建设的破碎、筛分工序和皮带输送用彩钢瓦、预制板拼凑封闭,采取棚顶喷淋措施抑尘,下料口等产尘点无集气罩,缝隙和孔洞随处可见,难以形成负压,存在粉尘逸散,车间内墙壁、设备有积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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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东源耐火破碎等工序密闭不严、粉尘无组织排放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的规定,应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0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案件2

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八采区无组织排放

暗访发现 

2020 年 11 月 15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八采区现场检查时发现, 1.大门口门禁系统故意用黑胶带遮挡,逃避监管。2.筛分车间未完全密闭,粉尘无组织排放严重。3.破碎设施露天设置未二次密闭。4.厂区油桶乱堆乱放。5.下料口未密闭、安装收尘设施。6.物料露天堆放未遮盖。7.收尘设施排气筒设置不规范,高度不够十五米。8.物料传送带未完全密闭粉尘无组织排放。9.厂区存在露天焊接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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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经调查,济源市国泰采矿有限公司11月11日-11月16日对八采区门禁系统摄像头进行胶布封档,造成货车运输门禁失灵。筛分车间检修天窗常态开启,下料口未建设收尘设备,破碎设备露天设置,石料加工粉尘逸散无组织排放。2号筛分机除尘器和返料皮带除尘器烟囱高度只有6米,低于15米的标准要求。厂区南侧下料口处露天堆存原石约2000吨未覆盖、围挡,装卸和存放存在扬尘污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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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国泰采矿有限公司八采区部分除尘器设置的排气筒低于15米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之规定,应依据100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筛分密闭不严、下料等多处产尘点粉尘未收集处理和物料露天堆放未覆盖等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应依据10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对油桶堆放等问题责成立即整改,对破坏货车监控门禁系统的责成立即整改,进行曝光通报。

案件3

济源市思礼宏鑫再生资源加工厂产尘点粉尘未收集处理无组织排放

暗访发现 

2020 年 11 月 19日,驻济源暗访人员对济源市思礼宏鑫再生资源加工厂现场检查时,该企业部分工段正在生产,存在问题:1.该企业除尘器烟囱不足 15 米。2.车间内上下料口均未加装收尘装置,部分传送带未密闭。3.厂内环境脏乱差,油桶乱放,跑冒滴漏现象严重。4.原料大棚未全密闭。5.磁远工序导流槽明渠废水外溢,不能有效收集至沉淀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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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查情况 

经调查,宏鑫再生资源年处理2万吨工业废渣加工项目技改项目环评批复要求物料堆存建立密闭厂房,皮带输送、筛选、破碎、包装工序密闭皮带+集气罩+袋式除尘器+15m排气筒。宏鑫再生资源实际建设的球磨工序料斗上料口、磁选以及筛分落料处未安装集气罩收集含尘废气,原料棚未进行完全封闭,除尘排气筒13米,低于15米要求。沉淀池外磁选废水溢流排放。烘干滚筒所使用的齿轮润滑油未存入危废间,地面有油品滴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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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意见 

宏鑫再生资源加工厂除尘排气筒低于15米的行为,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20条之规定,应依据100条“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物料棚未封闭,磁选工序物料上、下料口处含尘废气未收集处理等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48条规定,应依据108条“钢铁、建材、有色金属、石油、化工、制药、矿产开采等企业,未采取集中收集处理、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控制、减少粉尘和气态污染物排放的,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进行查处。

废机油未存入危废间,跑冒滴漏行为,违反了《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20条规定,应依据第112条“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失、渗漏或者其他环境污染的,责令改正,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责令停业或者关闭,处所需处置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所需处置费用不足二十万元的,按二十万元计算”的规定进行查处。

磁选废水溢流外排行为,违反了《水污染防治法》第21条规定,应依据第83条“未依法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水污染物的或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查处。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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