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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生态环境厅公布第二批生态环境执法典型案例

来源:河南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2-08-26 12:10:32

今年以来,河南省生态环境系统坚持执法与服务并重,对超标排污、偷排偷放、自动在线数据造假、危险废物非法处置等主观故意、顶风作案的违法企业实施严查重处、严厉打击,对情节轻微环境问题坚持服务指导。同时,进一步优化执法方式,开展实战练兵,锤炼和提升生态环境执法队伍实战能力。为发挥典型案件警示和典型做法引领作用,河南省生态环境厅整理了严格执法和免于处罚的典型案例。现予以公布!

第二批为查处的轻微违法免于行政处罚以及涉及土壤污染、噪声污染等生态环境保护新法、新领域的典型案件。

第二批典型案例(案例9-11)

案例九:驻马店平舆县某公司环境影响报告结论不正确免予处罚案

案情简介

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平舆分局对某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该公司环境影响报告书《平舆县某公司年产2万吨再生塑料颗粒项目》中的建设项目性质为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项目,其选址不符合《河南省2018 年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18年〕14 号)第29项中关于“新建涉VOCs排放的工业企业要入园区”的要求,环境影响评价结论不正确。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查处情况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对平舆县某公司及其负责人进行了立案查处。该公司得知其违法行为后,积极整改,迅速拆除了全部生产设备。因该企业处于建设阶段,尚未投入生产,没有对环境造成危害后果,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充分考虑企业实情,认为该企业及企业负责人的环境违法行为属于“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可以不予行政处罚。经集体研究,驻马店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法》第三十三条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有关精神,对该企业和企业负责人免予行政处罚。

案件启示

一是践行《行政处罚法》首违不罚精神。新修订的《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新增了免于行政处罚的相关规定。本次对平舆县XX公司环评报告结论不正确环境违法行为免予处罚的处理,是在维护法律严肃性前提下,赋予执法裁量中适度人性化考量的弹性空间,更加彰显执法温度。

二是优化营商环境。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坚持严格规范执法和包容审慎监管相结合、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引导和督促企业自觉守法,积极改正违法行为。依法合理审慎制定轻微违法行为免予处罚清单,规范免罚行为,帮助企业和群众自觉纠正违法行为,引导企业和群众自觉守法,以强有力的法治举措推动营商环境不断优化,助力经济社会健康发展。

案例十:安阳市某企业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案

案情简介

2022年6月16日,安阳市生态环境局接群众举报反映某企业噪声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执法人员对企业进行现场调查。经调查发现,该企业位于某村西头,企业西侧和北侧均为耕地,东侧为沟渠,南侧有住户。企业噪声主要产生于滚筒打磨工序,由于该企业厂房为简易铁皮房,生产时厂房门窗全部打开,生产时产生的噪声会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执法人员使用噪声检测仪对该企业的噪声源、厂界四周和2个敏感点工业噪声进行监测,监测结果显示该企业昼间测量值和夜间测量值均超出该企业的厂界噪声排放执行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1类标准限值)。

查处情况

该企业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安阳市生态环境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之规定,对该企业罚款4.48万元。

案件启示

2022年6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正式施行,重新界定噪声污染的内涵,扩大适用范围,压实企业责任,为依法加强噪声污染防治提供了坚实的法治基础,同时也解决了部分噪声污染行为存在执法监管空白的问题,为噪声执法提供了精准“武器”。安阳市严格规范公正文明办理涉噪声污染违法案件,是执法人员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同时积极适应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宣传普及新法新规的典型案例,对全省执法人员查办涉噪声污染违法案件具有典型示范意义。

案例十一:安阳市某土壤重点监管企业未制定和实施土壤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案

案情简介

2022年5月31日,安阳市执法人员接到群众信访举报,举报某企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时,对周围居民生活带来不利影响。接到信访举报后,执法人员第一时间赶赴现场,对该企业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调查发现,该企业属于化工企业,也是安阳市土壤重点监管企业,该企业拆除建筑物、构筑物未按规定向其属地生态环境、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并实施。

查处情况

该公司上述行为违反了《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依据《土壤污染防治法》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参照《河南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对该企业处以罚款6.2万元。

案件启示

信访无小事,把群众急难愁盼的问题放在生态环境执法工作首位是每一个生态环境执法人员的重要执法守则。本案以信访为切入点,生态环境执法人员严格按照排污许可证要求进行检查,不仅仅着眼于企业的表面扬尘污染,更加深入仔细地检查企业落实环境管理制度情况,从而发现违法线索。在社会生产经济活动中,企业进行拆除作业是很常见的行为,但部分管理不规范的企业主要关注物料及废旧物资回收等,对拆除过程中产生的二次污染防控措施不足,野蛮拆除导致有毒有害物质和污染物泄露等事件多发,导致土壤环境污染隐患突出,同时也加大了后期治理的难度和成本。安阳市生态环境局开出《土壤污染防治法》的首张罚单,实现了在土壤污染防治执法工作上的突破,也给其他企业敲响了警钟,为今后查处涉土壤污染案件提供了好的借鉴。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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