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湖北随县万和镇江某废旧轮胎炼油污染环境刑事诉讼案公开宣判。江某犯污染环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判决要求江某在刑满释放后60日内修复受损土地,并承担随县环境保护局垫付的危废鉴定费、处理费共计2.7万余元。 2017年底,随县环保局先后接到群众投诉,反映随县万和镇、桐柏山太白顶风景区多个山坳内建有废旧轮胎炼油厂。经调查核实,共有包括江某在内的8家废旧轮胎炼油厂,除1家建成未投产外,其余7家均从事废旧轮胎炼油项目。炼油厂采用的是土法釜式炼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属国家明文取缔的“十五小”企业。它们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未经有效处理直接排放和堆弃,严重污染环境。同年底,随县环保局对8家炼油厂分别下达了《责令停止生产决定书》。 在执法人员多次现场检查过程中,发现7家炼油厂场地内均堆放大量的烧结炭黑等固体废物,引起执法人员的格外关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6〕29号)第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属于环境污染刑事案件范畴。那么这些固体废物是否属于危险废物,重量是否达到3吨呢? 为掌握准确资料和数据,2018年3月,随县环保局组织对7家炼油厂场地的烧结碳黑等固体废物进行现场称重,均超过3吨。4月8日,随县环保局委托湖北省环境科学研究院对烧结碳黑进行危险废物司法鉴定,在确认烧结碳黑为危险废物后,随县环保局对7家废旧轮胎炼油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相应罚款。6月25日,随县环保局依法将7家非法小炼油厂污染环境案件移交至随县公安局,按照涉嫌刑事犯罪案件进行侦察。 目前,其余6家非法小炼油厂污染环境案件均正在审理判决过程中。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