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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位专家监督他“长江还鱼” 检察院:禁渔区捕鱼可追刑责

来源:长江日报 作者:耿珊珊 贾雪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2-02 09:51: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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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28日,在17位专家监督下,非法捕鱼者肖某在长江支流沌口段原地放还鱼苗2.5公斤。早在3月29日,渔民肖某用地笼网在该水域非禁捕鱼时,被渔政人员抓获,当场缴鱼2.15公斤。长江支流通顺河沌口段每年3月1日至6月30日禁渔。记者获悉,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介入该案后,委托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长江水产研究所对其损害展开评估。经评估后认定:肖某非法捕鱼造成鱼潜在损失量在2.26公斤,受损鱼卵换算为幼鱼损失量合计2770尾。

6月26日,检方以肖某涉嫌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检方认为,肖某在承担法律责任的同时,应在捕捞作业水域放还相同品种的幼鱼和成鱼。

对此,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组成七人制合议庭审理。经法院审理后判决,被告人肖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单处罚款5000元,在捕捞作业水域放流成鱼2.26公斤、幼鱼2770尾。经水产、渔政专家研究建议,冬季水冷时放还,更有利于鱼苗存活。

11月28日,肖某在通顺河放流了2.5公斤成鱼、3500尾幼鱼,17位参与该案的相关专家现场进行了监督,他们当中有提起长江大保护公益诉讼的人大、政协、检法专家,参与损失评估的水产渔业专家,确定放还时间的渔政专家。

说法>>>  禁渔区禁渔期内用禁用工具捕鱼,要负刑责

我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唐惠敏解释,情节严重的情形包括:在禁渔区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在禁渔期内使用禁用的工具或者禁用的方法捕捞的。

唐惠敏进一步解释,在禁渔区、禁渔期内使用禁用工具捕捞水产品,无论捕捞数量多少,都构成刑事犯罪。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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