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湖北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湖北重拳出击 守护碧水青山

来源:湖北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1-20 06:28:52

2019年以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和省委、省政府生态环境保护决策部署,以长江大保护为主阵地,以改善生态环境质量为核心,聚焦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标志性战役,坚持方向不变、力度不减,在持续抓好生态环境执法工作中,突出精准治污、科学治污、依法治污。2019年1月至12月,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共下达处罚决定书2916件,处罚金额约2.83亿元。全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适用《环境保护法》四个配套办法和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数量共计597件。其中实施按日连续处罚案件10件,罚款金额约444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364件;实施限产停产案件87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案件96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件40件。通过持续推进环保法及配套办法执行落实,严厉惩处了一批突出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着力解决了制约企业绿色发展的一批突出环境问题,有力助推了企业的高质量发展。

23775542-b2fa-4dce-bd8f-44bf3c062667.jpg.jpg

2019年湖北省生态环境执法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钟祥市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拒不改正被按日计罚案

2018年12月13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环境执法人员对钟祥市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并开展了执法监测,监测报告显示该单位三气锅炉尾气烘干型煤后外排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99.8mg/m^3,超过国家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2018年12月27日,现场复查发现其仍未改正超标违法行为,监测结果显示其三气锅炉尾气烘干型煤后外排的废气中颗粒物排放浓度为89.7mg/m^3,超过国家排放标准。

2019年1月8日,荆门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单位立即停止违法排放污染物的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针对该公司复查时仍然超标的情况,荆门市生态环境局于2019年3月5日对该单位下达了《按日连续处罚决定书》,处以罚款70万元。

案例二:崇阳县某采石场环境违法被责令停产整治、按日计罚案

2019年7月5日,咸宁市崇阳县环境执法人员对崇阳县某采石场现场检查,发现该采石场建筑石料用灰岩生产项目石粉、石料露天堆放,装卸物料,传送带等未采取密闭及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9年7月12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于 7月16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处罚款2万元。

2019年7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中发现该企业未完全按照责令改正要求进行整改,厂区仍未采取密闭及喷淋等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2019年7月18日,咸宁市生态环境局崇阳县分局依法责令该企业停产整治,同时启动按日连续处罚程序,实施按日连续处罚,处以罚款人民币10万元。

案例三:随州市某单位非法倾倒垃圾渗滤液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9年5月3日20时55分,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接到群众电话举报,反映有人在城南新区中环路附近倾倒废液,环境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调查处理。经现场调查核实,随州市某单位工人李某驾驶一辆水罐车将城南垃圾处理场未经处理的废液(渗滤液)运至城南新区中环路,并通过软管将废液(渗滤液)排放至该路旁的排污管网。环境执法人员对其排放至排污管网内的废液(渗滤液)进行了现场取样,经随州市环境保护监测站监测分析显示,废液(渗滤液)中氨氮、化学需氧量和总磷的浓度分别为2334mg/L、9900mg/L和23.6mg/L,超过国家排放浓度限值。

2019年5月5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依法对涉案车辆进行了扣押;5月27日,依法解除车辆扣押。

2019年5月27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依法责令其立即停止将渗滤液转移出场、非法倾倒的违法行为,并处罚款20万元。

2019年6月4日,随州市生态环境局曾都区分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随州市公安局曾都区分局于2019年7月30日对涉案行为人李某处以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四:当阳市某公司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9年6月14日、7月11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当阳市某公司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雨污分流系统建设不规范,雨水沟和污水沟混用,部分生产、生活污水直接经雨水沟排放;场内车辆冲洗设施长期闲置未正常使用,厂区扬尘控制措施不到位;当阳市环境监测站2019年7月1日的监测结果显示:一线辊道窑废气颗粒物为37mg/m^3,超出排放标准限值0.2倍;喷雾干燥塔废气颗粒物为92mg/m^3,超出排放标准限值2.1倍。

2019年9月26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依法责令该单位停产整治,并处罚款45万元。

2019年10月24日,当阳市生态环境综合执法大队现场调查,发现该单位一线(陶瓷片)煤气发生炉于2019年10月24日晚8点火制气(准备烤窑恢复生产),在煤气发生炉点火制气过程中未按要求打开煤气发生炉煤气点火装置,导致产生浓烟、废气(煤气)直接排放。

2019年11月28日,宜昌市生态环境局当阳市分局对其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作出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实施行政拘留。

案例五:武穴市某公司违法排污被责令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9年5月5日17时30分左右,黄冈市生态环境局武穴市分局环境执法人员在田镇马口医药化工产业园日常巡查时,发现园区雨水截留塘内水质异常,颜色呈深褐色。经调查核实,2019年5月4日晚上,武穴某公司利用潜水泵和软管将初期雨水收集池未经处理的污水抽排到公司雨水沟,通过雨水沟往外直接排入园区截留塘,造成园区截留塘水质污染。

黄冈市环境生态局武穴市分局于5月8日依法责令其改正环境违法行为,于2019年5月17日对该公司下达了《责令停产整治决定书》,并于6月28日向该公司作出罚款6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2019年7月31日,黄冈市环境生态局武穴市分局将案卷材料移送公安机关,2019年8月9日,武穴市公安局对该公司责任人员作出10日行政拘留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例六:天门市某公司稀释排污被责令停产整治、移送行政拘留案

接群众投诉,天门市环境执法人员于2019年1月22日、1月23日对天门某公司进行了调查。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利用软管往污水处理站的终沉池加注自来水,对废水进行稀释后排放。

天门市环境监测站监测人员在该公司总排口处取样,监测结果显示:该公司总排口排放的水污染物浓度超过了天门市岳口潭湖污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纳管标准。经调查询问了解到,该公司的生产废水处理不能达到园区污水处理厂的接管要求,该公司便采取添加自来水的方法对废水进行稀释,企图实现达标排放。

根据调查结果,天门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逃避监管排污的行为,依法处以30万元罚款,并将相关责任人移送公安部门拘留。同时责令该公司停产整治。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该案违法行为人代某、张某作出了行政拘留7日的决定并实施。

案例七:枣阳市张某非法炼铅污染环境案

2019年1月22日,枣阳市环保局根据群众举报线索查明,张某等人受利益驱使,在未办理任何审批手续的情况下,租赁杨某位于该市杨垱镇小河湾村四组的废旧厂房,利用拆解的废旧电瓶铅极板土法炼铅,销往外地获利。执法人员当场扣押原材料废旧电瓶铅极板、成品铅锭、叉车以及记账凭证和现场监控设备。

取样监测结果显示:炼铅过程中外排废水中铅的排放浓度为4.61mg/L,镉的排放浓度0.33mg/L,分别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 8978-1996)第一类污染物排放标准4.61倍、3.3倍。

经认定,该炼铅点用地土地性质为农村居民点用地。同时,对该炼铅点作业区及周围土壤进行检测,结果显示:作业区内土壤中重金属铅的含量为2.36×104mg/L,超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土壤环境质量>》(试行)(GB36600-2018)第一类用地标准59倍,作业区外重金属铅的含量为6.16×103mg/L,超过15.4倍,已造成严重污染。

张某等人非法炼铅涉嫌构成污染环境罪,枣阳市环保局于2019年3月21日依法将案件移送枣阳市公安局办理。枣阳市公安局当天受理,并于4月11日作出立案决定。2019年6月28日、8月5日,经枣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张某等2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分别被依法逮捕。

案例八:赤壁市某钒加工项目超标排放含重废水污染环境案

2019年2月13日,咸宁市赤壁市环境执法人员接村民举报,在赵李桥镇羊楼司村十二组有非法加工项目后立即赶往事发点进行检查,发现该加工点废渣露天堆放、废水未处理直排。

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水中进水池铬超标1.08倍、铜超标34.67倍、钒超标1389倍、砷超标82.5倍、汞超标15.53倍、地表水沟钒超标8.21倍、中间水池铬超标2.23倍、铜超标36.67倍、钒超标926倍、砷超标86.5倍、汞超标5.83倍、尾水池钒超标3.62倍。

赤壁市环保局于2019年2月14日立案查处,因该厂为国家明令禁止“十五小”项目,且该项目生产废水直接排放,依法对该厂进行了查封。同时将案件移交赤壁市公安局侦办,并对当事人依法进行处理。

案例九:仙桃市某公司利用暗管非法排污案

2019年3月7日,仙桃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反映仙桃市某公司所排废水污染河流水质。执法人员迅速赶往现场调查,现场在该公司设置在沙湖镇红旗垸泵站南侧的污水总排放口下游进行水质采样分析,结果显示PH值为3.96,超过《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中PH值6—9的标准,该公司存在重大偷排嫌疑。

2019年3月14日深夜23时,执法人员对该公司进行现场勘察,发现该公司正利用PVC管向厂区内的夹缝排放强酸性生产废水,最终流入沙湖镇集镇管网。现场采样监测结果显示,其外排废水中PH值为0.81。

仙桃市生态环境局对其涉嫌通过暗管排放水污染物的环境违法行为,依法予以处罚90万元。同时将案件移送仙桃市环食药刑侦支队。目前仙桃市检察院已对该企业生产负责人阙某批准逮捕。

案例十:汉川市林某废铅酸蓄电池拆解破碎厂涉嫌污染环境罪案

2019年6月4日, 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接到群众举报,反映汉川市有一家非法生产塑料片加工作坊,严重污染环境。接报后,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发现该厂无任何环保手续,以废弃铅酸蓄电池外壳为原料生产塑料片,废铅酸蓄电池已在外地进行了初步拆解,然后运输至该厂进一步进行拆解破碎,破碎清洗后的塑料片外售。现场发现了袋装的疑似铅泥,但现场未生产,无污水外排,无法联系到负责人。

2019年7月3日晚12时许,执法人员发现该厂有车辆卸货,7月4日7点30分,发现该厂开始生产并外排污水。7月4日上午9时,孝感市生态环境局汉川市分局联合公安部门根据行动方案,对林某废铅酸蓄电池拆解破碎厂进行了现场检查和取样监测,依法对该厂现场存放的铅泥、塑料碎片及相关账簿先行登记保存和异地扣押,对主要生产设施实施了就地查封。

监测结果显示:该厂厂区清洗车间废水排放口总铅排放浓度为36.4mg/L,超标35.4倍。汉川市分局迅速立案完成内部审批程序,完善相关资料案卷,在24小时内顺利、成功移交公安机关。

2019年7月5日,公安机关对涉案人员刘某某实施了抓捕并予以刑事拘留,对另一涉案人员刘某实施网上追逃。2019年12月10日,汉川市人民法院判决该案被告人刘某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2019年12月30日,汉川市公安机关远赴安徽将网逃犯刘某抓获归案,现已批捕待法院判决。

(编辑: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