既当好守护环境的“环保卫士”,又当好服务企业的“店小二”。6月28日,湖北省生态环境厅通报首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典型案例。 去年3月,湖北省率先在全国发布《湖北省生态环境监督执法正面清单管理办法(试行)》,当年对轻微违法行为依法减免处罚15次。 今年4月,《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出台,明确15项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2个月来,全省多地适用案例14起,覆盖《清单》已生效事项72%,发挥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当事人知错能改免予处罚 6月9日,在丹江口市从事塑料泡沫加工项目的周某,拿到当地生态环境部门下达的《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 今年5月10日,丹江口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大队一中队队长刘枝勇和同事巡查发现,丹赵路街一出租屋内,有人擅自开建塑料泡沫加工项目。 根据相关法规,当事人应改正违法行为,并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接受投资额1%-5%的罚款。5月14日,执法部门对当事人周某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要求其停止建设。 5月17日,执法人员复查时看到,周某已经停止建设且主动拆除生产设备。鉴于该加工项目属于编制环评报告表的项目,当事人按要求积极停止违法行为,未造成危害后果,符合《行政处罚法》及《湖北省生态环境轻微违法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的规定,十堰市生态环境局依法对周某不予行政处罚。 “有了《清单》,我们的依据更明确,能更准确地把握执法尺度和温度。”刘枝勇说。适用《清单》执法的过程,也是对企业自觉守法的有益引导。 依法容错而非“法外”不罚 此次公布的6个典型案例,涉及情形包括:建设项目未批先建、未验先投;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标识;未密闭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按照规定公开环境信息等事项等。 据介绍,这批典型案例适用规范,严格依据法律法规,结合具体案情充分理解和把握适用条件,规范适用实施程序,通过集体讨论、案审会、法律顾问审查等程序加强审核监督。 “《清单》是依法不予处罚,而非‘法外’不罚。”省环境执法监督局相关负责人说。《清单》严格筛选纳入事项和设置适用条件,在法律法规框架内,细化明确了我省生态环境领域轻微违法不予处罚的事项和情形,并未赋予违法排污者法外特权,更不是违法排污者的“免罚金牌”。 《清单》将实行动态化管理 《清单》出台的目的,是在生态环境领域探索推行包容审慎监管,优化营商环境,鼓励企业自主守法。 《清单》明确,对15类生态环境轻微违法行为不予处罚,包括“违法行为轻微不予处罚”事项10项、“初次违法后果轻微不予处罚”事项4项等。 《清单》涉及建设项目5项、水污染防治1项、大气污染防治3项、固废污染防治2项,以及自行监测、信息公开等事项。例如,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轻微超标,根据此前规定,应由生态环境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10万-100万元罚款;而根据《清单》规定,如果该厂是初次违法,且满足超标污染物为单个因子、超标倍数在10%以内、不含一类污染物、24小时内整改并达标等条件,可不予处罚。 据介绍,省生态环境厅将继续积极推动《清单》依法适用,加强实施情况监督检查和效果评估,对《清单》实行动态化管理。对拒不执行或滥用《清单》的单位、个人,及时督促整改,依法追究责任。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