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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各级法院多效并举 积极推进湖北绿色崛起、生态立省

来源:湖北环境保护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7-25 11:07:24

编者按

2018年6月4日,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首次发布《湖北省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5―2018),从“审判履职”“环境公益诉讼”“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执法联动,多元共治”这几个方面,对湖北省从初步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到走向审判专门化进行了详细介绍。

近年来,湖北高院党组始终坚持以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牢牢把握“生态优先、绿色发展”“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等重要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关于生态文明建设的决策部署和最高人民法院、省委的工作要求,把加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为建设美丽湖北提供司法保障,作为法院工作的重要职责,纳入年度工作要点予以安排推进,多次召开专题会议,谋划工作思路,研究工作措施,制定出台了相关指导意见,积极推动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机制建设,全面构建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体系。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立足司法职能、主动作为,全面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依法严惩污染环境犯罪,监督支持环境资源主管部门依法行政,妥善审理各类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加大对环境权益的保护力度,为推进湖北绿色崛起、生态立省提供了有力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认真履行审判职能,

不断提高环境资源审判质效

全省各级法院坚持狠抓执法办案第一要务,以审判职能的依法充分履行、涉诉矛盾的有效化解助推环境资源保护工作。

2015年至2018年5月

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刑事案件2854件,审结2719件,生效判决罪犯3247人。其中,依法审结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林木罪案件1072件1341人,非法采伐、毁坏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非法收购、运输、加工、出售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国家重点保护植物制品罪案件142件164人,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案件441件489人,非法狩猎罪案件271件313人,非法猎捕、杀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案件129件157人,非法采矿罪、破坏性采矿罪案件159件177人,非法占用耕地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案件392件460人,污染环境罪案件113件146人。

2015年至2018年5月

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民事案件1548件,审结1403件。其中涉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件340件,审结324件。涉农业、林业、渔业、牧业承包合同纠纷案件734件,审结642件。涉供用水、电、气、热力合同纠纷案件423件,审结397件。涉矿业权物权及合同纠纷案件44件,审结33件。涉养殖权纠纷、捕捞权纠纷案件7件,审结7件。

 2015年至2018年5月

全省法院共受理一审环境资源行政案件2085件,审结1945件。其中,涉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案件176件,审结149件。涉土地行政管理案件840件,审结815件。涉林业行政管理案件233件,审结204件。涉地质矿产行政管理案件74件,审结62件。涉能源行政管理案件13件,审结9件。涉其他资源行政管理案件749件,审结706件。

 二、加大探索力度,

积极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审判工作

全省法院严格依照法律规定,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全国人大常委会的改革试点要求,积极稳妥推进社会组织和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审判工作,充分发挥环境权益救济、公共权力制约、矛盾纠纷终结和公共政策形成功能,不断完善审判程序规则,依法审理了一批环境公益诉讼案件。截止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共受理检察机关及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97件(不包括检察机关提起的国有财产、消费等领域的公益诉讼),已审结81件,当庭宣判23件。其中,环境民事公益诉讼16件,审结11件;环境行政公益诉讼81件,审结70件。从起诉主体来分,社会组织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件,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行政公益诉讼共95件。

三、因地制宜,加强长江

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

全省法院紧紧围绕习总书记关于“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涉及长江的一切经济活动都要以不破坏生态环境为前提”的重要指示以及习总书记在深入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上强调的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需要正确把握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生态环境保护和经济发展、总体谋划和久久为功、破除旧动能和培育新动能、自我发展和协同发展等五大关系的重要精神和湖北省委推进绿色崛起的决策部署,深刻认识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的重大意义和总体要求,准确把握其战略定位和基本内涵,切实找准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切入点和契合面,在“五大发展理念”的大局中谋划法院工作,积极服务于“五个湖北”和长江航运中心建设,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成为生态文明建设的先行示范带、创新驱动带和协调发展带。

为主动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服务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战略,省法院制定出台《关于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依法服务和保障长江经济带发展的实施意见》。意见要求,全省法院要加强对破坏长江流域生态环境犯罪、环境监管失职犯罪等各类刑事案件的审判,为长江经济带绿色生态廊道筑牢司法保护屏障;完善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模式,以全省法院环保合议庭和环保审判庭为平台,全面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保障长江经济带生态安全和绿色发展;妥善处理区域内各类海事侵权、海商及沿江涉民生案件,保障长江中游黄金水道建设;加强涉外、涉港澳台商事海事案件审判工作,为推动长江经济带建设与“一带一路”建设有效衔接提供司法保障;依法审理传统产业转型升级案件,保障区域产业协调发展;依法审理区域内与重大生态工程修复、产业优化布局有关的不动产征收、拆迁、改建等行政案件,为相关工程建设创建良好法治环境;充分发挥武汉海事法院跨行政区划管辖海事行政案件的职能,依法审查长江沿线海事行政机关的海事行政行为,维护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依法公正审判各类环境资源公益诉讼案件,加大长江经济带的司法保护力度,保障长江经济带的生态安全。

全省法院充分认识到长江经济带生态保护的重大战略意义,依法审理了一批涉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案件。

四、注重机制创新,

不断推动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

全省各级法院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的统一要求和部署,继续弘扬改革创新精神,着力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机制创新,努力提高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水平。

2016年11月18日,为贯彻落实最高法院、省委召开的系列会议精神,推动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由试点向专门化发展,省法院在汉召开了全省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周佳念副院长在会上作了主题为“认清形势振奋精神 全面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的重要讲话,着重强调了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专门化工作的七项具体要求,即:

要明确工作指导思想,处理好保护与发展的关系,坚持保护优先、兼顾多元;

要明确环境资源案件范围,适当拓展环境资源审判领域;

要科学配置审判资源,加强审判机制专门化建设,各级法院应根据各自实际情况统筹安排环资审判力量,明确环资审判联络员;

要加强环境资源审判纪律,高度重视环境资源审判的社会效果;

要争取支持,强化协调,形成环境司法工作合力;

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裁判内容的承载方式,探索环境公益诉讼资金的审理、运行和监管办法;

要坚持问题导向,不断完善环资审判工作机制,创新环资审判程序规则,根据环资诉讼的特点完善归责原则、专家证人、鉴定结论采信规则,探索恢复性、预防性司法理念的裁判方式。

环境资源案件具有高度复合性、专业技术性以及社会本位、国家干预、公私法融合等特性,对审判机构的专业性提出较高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在第一次全国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会议中明确提出,要牢牢扭住审判专门化这一牛鼻子,因地制宜推进环境资源审判机构建设,构建环境资源审判专门化体系。着眼于全省经济社会发展、环境生态保护需要等实际情况,全省法院以成立专门环境资源审判机构为基础手段,调配审判人员,转变审判理念,完善程序规则,对环境资源案件进行专业化审理,不断提升环境资源司法水平。全省三级法院先后共设立环境保护合议庭123个;2014年在武汉、宜昌、十堰、汉江中级法院和武汉海事法院试点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专门审理环境资源案件;2018年2月,省法院正式成立环境资源审判庭,全面构建环境资源司法保护体系。

在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导下,根据我省生态环境保护需要,积极探索环境资源案件管辖制度改革。

全省法院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建设,努力打造一支政治过硬、业务精通、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队伍,进一步提升服务和保障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的能力水平。结合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政策性与专业性要求,不断加强环境资源审判团队的班子建设,选优配强领导班子。同时结合法官员额制、主审法官办案责任制、审判管理扁平化和人民陪审员制度等改革要求,调整充实审判力量,培养适应“二合一”“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需求的环境资源专业化审判团队。其中,全省6个专门环境资源审判庭配备员额法官32名,具有硕士学历以上的占81.25%。不断加强业务培训,引导广大法官正确把握政策和适用法律、司法解释,努力培养一支既精通法律又熟悉环境专业知识,既能审理案件又能开展理论研究,既了解国内立法司法情况又具有国际视野的环境资源审判专业团队,为提高绿色发展司法保障水平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先后三次选派25人次参加全国和全省的环境资源审判业务培训。

五、加强执法联动,

持续推进构建多元共治机制

全省法院在准确把握司法权边界的前提下,为实现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的有效互补,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和实践。积极推动建立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之间的执法协调机制;加强与环境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鉴定主管部门的沟通,推动完善环境资源司法鉴定和损害结果评估机制。

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涉及党和国家大局,需要公权力机关的协调配合,没有党委的坚强领导和人大、政协的监督、支持,很难取得好的效果。全省各级法院积极增强汇报的主动性,把党中央决策部署,立法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具体要求,本地开展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具体举措和阶段性成果,特别是重大案件审理情况及时向地方党委、人大进行汇报,紧紧依靠党委领导推进工作,自觉接受人大监督,确保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正确的政治方向。

省法院与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下发《关于加强协作配合依法打击环境违法犯罪行为的通知》,建立违法犯罪线索通报、重大案件沟通协调、工作情况联席会议等制度,强化部门联动,形成保护合力。

大力加强环境资源案件尤其是公益诉讼理论创新成果和重大典型案件的宣传,让地方党委、政府和社会各界熟悉、理解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的积极意义,消解不必要的抵触心理。加强正面宣传,对于行政机关在诉前程序或者诉讼中主动履行职责、或者败诉后主动履行裁判义务等正确做法,予以积极评价。2015年至2018年5月,全省法院先后共召开16次涉环境资源新闻发布会,共发布各类环境资源典型案例145起。

附录1:

全省法院环境资源案件收结案情况统计表

2015年―2018年5月全省环境资源刑事案件收结情况(单位:件)

2015年―2018年5月全省环境资源民事案件收结情况(单位:件)

2015年―2018年5月全省环境资源行政案件收结情况(单位:件)

附录2:

2015年―2018年5月全省法院环境行政公益诉讼被告行政机关统计表

附录3

全省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在汉召开。

全省法院第一次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推进会在汉召开

湖北省首例由3名法官和4名人民陪审员组成七人合议庭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在十堰中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

湖北省首例检察机关提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承办法官在污染地进行现场调查

湖北省首例环境行政公益诉讼案件当庭宣判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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