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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阳市平江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公开宣判

来源:平江县人民检察院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6-19 14:47:09

6月18日,岳阳市平江县2019年人工增殖放流活动在汨罗江城关镇段金沙洲观景平台举行。本次活动由中共平江县委、平江县人民政府主办,县河长办、农业综合技术服务中心牵头承办,县人民检察院等单位参与协办,活动分多个放流点共人工放流各类鱼苗1200余万尾。

活动现场

与一般的人工增殖放流活动有所不同,在本次放流活动正式开始前,县人民法院对由县人民检察院提起的一起非法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进行了公开宣判。

据悉,该案三名被告王某、王某华、杜某兴为谋取非法利益,于2018年11月1日,经事先预谋,使用渔船、逆变器、电瓶、电鱼杆等工具,在汩罗江伍市段国家级水产种植资源禁捕保护区内进行非法捕捞,共计非法捕捞渔获物10.36公斤,其中斑鳜鱼4条(放生3条)、黄颡鱼1条(放生)、钩鱼14条、鲤鱼10条、鲶鱼2条、红眼鳟鱼1条、小杂鱼11条。

经湖南省水产科学研究所评估,三被告的捕捞行为影响鱼类繁衍、破坏水域生态环境、造成水体污染,渔业补偿金额为2459.3元。

县人民检察院认为,三被告人在禁捕区使用禁止使用的电捕鱼方式捕捞斑鳜、黄颡鱼等水产品,数量较大,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第二十条的规定,严重影响电捕鱼作业范围内各类水生动物的种群繁衍,破坏了汩罗江流域的渔业生态资源,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鉴于以上事实,平江县检察院依法决定对该起案件提起全县首例非法捕捞水产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第十五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等相关法律规定,王某、王某华、杜某兴应当连带承担恢复原状、生态环境资源修复费用和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黄利军检察长宣读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

因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县人民法院在现场公开宣判,判处三名被告人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到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不等的刑罚,并赔偿赔偿公益损失人民币2459.3元,承担生态损害评估咨询鉴定费人民币2000元,共计人民币4459.3元。责令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三被告人在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通过湖南省岳阳市级新闻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公开宣判前,县人民政府副县长、公安局局长姜伟南向参与放流活动的志愿者和周边群众介绍了有关案情;县人民检察院党组书记、检察长黄利军代表公益诉讼人宣读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县人民法院党组书记、院长李明宣读了判决书。

中共平江县委书记汪涛宣布增殖放流活动正式启动

来自各单位和社会各界的志愿者们一道将鱼苗放流到汨罗江中

黄利军检察长表示, 增殖放流、投放鱼苗可以发挥鱼类维系水体生态平衡的作用,促进水体良性循环,起到生态修复的作用,是大美平江建设中一项重要举措,同时也能够改善了河道生态环境。一个案例胜过一打文件,希望借助这起案件的成功办理和公开宣判,让更多群众了解国家有关政策和法律,让更多的群众携起手来,与司法机关一道保护我们秀美平江。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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