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生态环境工作的社会监督,鼓励举报环境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环境保护公众参与办法》、《株洲市城市综合管理条例》等法律、规章有关规定,结合株洲市实际,我局代拟了《株洲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征求了各相关单位意见。按程序报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请求市政府行文。 市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要求我局与市财政局联合行文,《株洲市公众举报环境违法行为奖励试行办法》于2019年9月23 日通过了株洲市司法局的规范性文件审核,株洲终于有了自己的环境违法有奖举报办法。 (编辑: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