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1 开福区某模具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31日,开福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突击检查辖区内某无名制版模具厂,该单位主要从事锌板印刷模具生产及销售业务,现场洗板机处于生产状态。检查发现,洗板机作业中产生的有机废水经塑料管道流入旁边水坑,再通过水泵抽至市政管网排放。经检测,外排废水中重金属锌含量超标97倍。 【查处情况】 该单位涉嫌环境污染犯罪,依据《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开福区环境保护局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目前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案例2 望城区某灯饰企业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9日,望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某灯饰企业执法检查,该单位主要从事灯具制造,处于生产状态,其太阳能灯具和LED灯生产基地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经验收,生产线即投入生产。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九条之规定,望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责令企业改正违法行为,处罚款30万元。 案例3 望城区某建材企业未批先建案 【案情简介】 2019年7月16日,望城区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辖区内某建材企业。经调查,该企业在未获得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情况下,擅自开工建设,现场要求其立即停止建设。 【查处情况】 该单位违反《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五条之规定,望城区环境保护局依法立案,依据《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责令企业停止建设,处罚款6480元。 案例4 浏阳市某建材企业粉尘外漏扬散案 【案情简介】 2019年8月1日,浏阳市环境保护局对某建材企业现场检查,经查,该单位未及时维护除尘设备密闭检查口,导致粉尘明显外漏扬散,且未按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备案。 【查处情况】 该单位上述行为违反《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八条第二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四)项之规定,依据《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五)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之规定,结合《湖南省环境保护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相关规定,处罚款3万元。 (编辑:佚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