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8月1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局对株洲市石峰区珊瑚金属表面处理厂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和《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要求该厂立即改正违法行为,确保废水达标排放,并拟对该厂罚款15万元。 2018年7月28日株洲市环境保护局石峰分局接到省环保督察组交办件“在石峰区金盆岭社区有一镀锌厂,水污染严重”。该局执法人员和监测人员立即赶往石峰区金盆岭的株洲市石峰区珊瑚金属表面处理厂,对该厂环保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并取样检测。 图丨珊瑚金属表面处理厂现场采样情况 2018年7月30日经株洲市环境监测站监测显示,该厂外排废水中总磷超过国家排放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株洲市环境保护局随即立案查处,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作出了拟罚款15万元的行政处罚。 株洲市环保局执法人员表示如该厂在规定期限内未向市环保局申请听证和申辩,将向该厂正式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一步还会进行后督察,如该厂废水仍然超标排放,将启动按日计罚,甚至责令停产整治和关闭。 株洲市环保局表示接下来将继续按照省环保督察组的要求,加快查处办结交办案件。同时,举一反三,进一步加强日常监督管理和专项执法检查整治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切实保障生态环境安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