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湖南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长沙市蓝天办呼吁:正确处理荒草、秸秆,杜绝焚烧

来源:长沙晚报 作者:彭玮蔚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0-12 16:17:27

今年9月,浏阳村民陈某为图方便,在耕地中将自己收割的1.5亩水稻秸秆露天焚烧。经调查取证,当事人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119条的规定,相关部门对陈某野外燃烧秸秆的行为予以立案查处,罚款500元的行政处罚。11日,长沙市蓝天办呼吁,要正确处理荒草、秸秆,杜绝焚烧。

“每逢夏秋季节由于秸秆的大量焚烧,导致空中悬浮颗粒数量明显升高,焚烧产生大量的一氧化碳、二氧化碳等有害气体,降低大气环境质量。”市蓝天办相关负责人介绍,秸秆焚烧时产生的烟雾中含有大量的氮氧化物、光化学氧化剂和悬浮颗粒等物质。秸秆焚烧区域、时段均相对集中,大量烟雾对中老年人和儿童及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造成很大影响。同时,露天焚烧带来最突出的问题是产生大量浓烟,导致气压低,直接影响民航、铁路、高速公路的正常运营,对交通构成潜在威胁,严重影响正常的道路秩序,容易引发道路交通事故。焚烧秸秆还使地面温度急剧升高,可以直接烧死、烫死土壤中的有益微生物,影响农作物对土壤养分的吸收,直接影响农作物的产量和质量,影响农业增产、农民增收。

据悉,焚烧秸秆时,不按照机关工作人员指令停止焚烧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0条第2款: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焚烧秸秆时,产生致他人受伤或死亡等严重后果的,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第2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