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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公司私自焚烧药品犯污染环境罪,法院判决登报向市民道歉

来源:潇湘晨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04 09:56: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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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片来源于视觉中国

仓库内不合格的药品囤积过量,为了节省下处置费用,长沙一家医药公司的负责人想了个馊主意:将药品偷偷运到长沙县一处工地直接焚烧、掩埋。

4月3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决定从即日起到10月底,在全省法院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开展为期7个月的“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专项活动。

该案作为典型案例被发布。据了解,该医药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均被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定罪量刑,案发后,该公司还以登报方式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

医药公司为省钱偷偷焚烧过期药品

2018年2月7日上午,湖南长锋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锋公司)负责人曹卫中因仓库内不合格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囤积过量,需要及时处理,与公司质量负责人张新龙、质量管理部经理李玲商议后决定,为节省处置费用,将需要处理的药品运送至长沙县榔梨街道映霞路与东七路交汇处西侧的一处工地直接进行焚烧、掩埋处理。

当日下午,张新龙、李玲雇请两台货车将公司仓库内黄芹胶囊、复方三维右旋泛酸钙糖浆等106个品规的过期药品、不合格药品共8.81吨运送到曹卫中指定地点进行非法处置。其中货车拖运的4.13吨上述药品先到非法处置地点后,被告人张新龙、李玲随即安排工人卸货并开始焚烧。在焚烧过程中,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发现并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进行扑灭,并对现场焚烧残渣予以清理。另一辆货车拖运的4.68吨上述药品送到非法处置地点卸货时,即被长沙县行政执法局工作人员当场查获并将运送药品登记保存。

法院判决要求向市民道歉

湖南省长沙县人民法院一审认为,长锋公司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医疗废物三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其行为构成污染环境罪。曹卫中、张新龙、李玲作为相关责任人员,亦应当以污染环境罪定罪处罚。因上述单位和人员均有自首或如实供述罪行的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本案中,非法处置的医疗废物数量虽已超过构罪标准,但是,已焚烧的医疗废物数量不大,长锋公司在案发后对被查获的医疗废物已委托环保公司进行处置,并以登报方式向广大市民公开道歉,对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还可酌情从轻处罚。判决长锋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六万元,判决被告人曹卫中、张新龙、李玲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以及相应缓刑,并处罚金五千元至二万元。

判决后,长锋公司等均不服,提起上诉,认为本案未造成“严重污染环境”后果,已焚烧药品未达到追究刑事责任的标准等。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涉案失效药品共计8.81吨,均已运至非法处置指定地点,进入非法处置环节,一审认定并无不当,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湖南高院相关负责人介绍,本案系非法处置过期药品污染土壤和大气的典型案件。本案中处置的过期药品属于《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的危险废物,处置不当会对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和不可逆的影响,人民法院在处理此类案件时应当准确把握定罪标准,全面审查量刑情节。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项之规定,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被告单位及其负责人员明知失效药品需进行无害化处理,为节省费用而违反有关规定私自进行露天焚烧、掩埋,将涉案失效药品共计8.81吨运至公司负责人指定的地点进行处理,应当认定上述涉案失效药品均已进入非法处置环节,达到前述司法解释规定的定罪标准。

湖南法院将开展为期7个月的“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

记者从发布会上了解到,为确保2020年全省生态环境总体改善,经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党组研究决定,即日起到10月底,在全省法院围绕打好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开展为期7个月的“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专项活动。

2016年以来,全省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依法审结各类环境资源案件共计12150件,环境资源司法保护成效凸显。

湖南法院将深化“春雷行动”效果,继续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开展“湖南环保·审判三湘行”活动。活动将围绕长株潭区域大气同治、洞庭湖水环境整治、湘江流域重金属(土壤)治理三大重点,对全省环境司法保护的各类重点区域进行科学划分,按照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要求,结合我省生态环境资源保护的现实情况,持续加大对大气、水、土壤、山林的污染、破坏案件的审判力度,打好蓝天保卫战、碧水保卫战和净土保卫战。

(编辑:Wend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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