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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审判与服务两个职能相兼顾 履职尽可能多行“一公里”

来源:中国环境报 作者:韩东良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8-16 12:03:47

“环境资源类案件审判不能局限于案结事了,应当充分发挥法官在案件审理过程中的主观能动性,变消极被动为积极主动,尽可能多行‘一公里’,完善环资审判和服务职能。”近日,在江苏省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案件审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该院党组书记、院长傅成保说道。

从“打击”到“预防” 人性化审理有的放矢

审理环境资源类案件,需要做到刚柔并济。海州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成立了连云港市唯一一家环资案件审理法庭。该院以充分保护环境资源为宗旨,坚决打击环境资源类犯罪行为及环保渎职行为,充分发挥刑罚威慑作用。同时,针对案源地区差异,注重从案件源头分析环境意识薄弱点,尽可能拓宽宣传的深度和广度,提高宣传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今年3月,海州区人民法院对一起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的3名被告人依法宣判后,在东海西双湖湿地进行了当场放生,海州区人民法院副院长季锐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说:“在审理中发现,很多人是因为不知法而不守法,针对这样的被告人,我们更多的是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让老百姓切实体会到爱护环境的重要性,通过放生的方式让野生动物回归大自然,也是为了将绿色、环保的理念引向深入。”

今年以来,海州区人民法院多途径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工作,在召开新闻发布会、人大代表旁听庭审、发布典型案例等传统方式进行宣传的同时,更创新采取放生野生动物、制作并发放环境保护公益宣传册、偏远乡镇山区进行法律知识讲解等方式进行环保知识普及,收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用实际行动引导和培育公众的环境法律意识,推动全社会自觉参与环境保护。

从“禁止”到“修复” 立体化践行恢复性司法

继2015年一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创新性运用“禁止令”制度后,海州区人民法院在多起污染环境罪案件中,判决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禁止从事与危险废物处置及排污工作有关的活动,最大限度降低再犯的可能性。他们通过对案件审理效果进行实地考察发现,由于环境犯罪的特殊性,将以恢复、预防为主的恢复性司法融入审判理念更有助于环境修复和化解矛盾。

在滥伐林木类案件中,海州区人民法院更倾向于以劳役代偿的方式判决被告人“补种复绿”。例如在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滥伐林木罪一案中,被告人大面积砍伐杨树,为弥补因被告人滥伐林木行为给森林资源所造成的损失,恢复生态环境,法院判决被告人依照林业主管部门的要求补种毁坏株树一倍的树木。

不仅如此,针对污染环境、非法采矿类等单纯依靠被告人个人修复水源及矿山难度较大的案件,海州区人民法院探索性地判决其赔偿修复费用,专项用于治理工程;批量开展非法采矿案后修复试点工作,结合惩罚性赔偿、附带民事诉讼、第三方修复等方式,联合环保部门、乡镇政府规划环境恢复方案,多部门、全流程监管恢复性基金使用情况,总结类型化案件的可固化修复方案,定期与被告人户籍地和违法行为地的工商、监狱、社区、街道等关联单位对接,落实判后修复工作。

从“专注审判”到“广纳谏言” 多方联动凝聚合力

“被告单位,你公司清洗生产线调试工程中所需要的化学剂成分有哪些?如何稀释?稀释后浓度对比是多少……”在一起污染环境案庭审现场,海州区人民法院专职陪审员、连云港市环保局环境资源专家、市环境监测中心站副总工姜玲,就环保专业问题向被告人进行讯问。

由于专业性强,2017年连云港市环保局向海州区人民法院推荐了3名经验丰富的专家作为专职人民陪审员。除了当庭处理专业的环保问题外,专家还参与庭后案件讨论,为改进环保审判工作建言献策。截至目前,环保专家已经参与该院20余件疑难案件的审理,专家的意见无疑给审判工作提供了巨大的帮助。

环资审判专业性不仅仅是法律技能的提高,更多是多领域专业知识的拓展、司法审判与行政执法的衔接,以及法院与公安、检察院、环保行政部门的合作。

自海州区人民法院环资庭成立以来,在公检法和环保等行政部门的密切配合下,多次召开联席会议,不仅就环资案件办理中遇到的难点、热点及争议较大的问题展开谈论,商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生态补偿“三效合一”的环境修复方案,更着重对案件办理取证、鉴定程序不统一进行协调配合,进一步提高了环资案件办案质量。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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