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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某企业不按环保审批规模生产被罚35万

来源:无锡环保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12-08 11:54:39

2018年6月,无锡市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无锡某金属科技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该企业于2007年11月新建“年产焊锡膏(有铅与无铅)89吨项目第一阶段焊锡膏(有铅)10吨项目” ,依法报批了环境影响报告表并通过了当地环保部门的竣工环保验收。但检查发现,该公司未落实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存在如下违法行为:

该公司焊锡膏(含铅)产量超过原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核准生产规模的30%,属于生产规模的重大变动,但超出产量部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并经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

 环境监察意见

 已审批建设项目的规模、生产工艺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报告表,其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环境监察结果

执法人员当即进行了现场调查和取证。调查终结后,对该企业擅自扩大产能但未重新报批环境影响报告表,且未通过环保竣工验收即投入正式生产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27万元整,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即公司总经理)处以罚款人民币8万元整,合计处以罚款人民币35万元整。

点评

 国家环保法规规定的行为规范是在保护环境的前提下进行生产。任何企业和公民的实施建设项目只有严格按照批准和通过验收的项目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进行建设和生产,才能有效保护环境。本案是一起未按照环境影响报告审批意见核准的项目规模进行生产的违法行为,该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应当为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相关法条链接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第十九条规定,“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建设项目,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

(编辑:Nicol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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