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14日上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就“庐山市一非法炼铝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相关事宜与其中两名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会议邀请了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公安局,庐山市公安局、庐山市蛟塘镇人民政府及市生态环境局法律顾问参加。经磋商,确认由赔偿义务人自行处置剩余铝灰渣,并承担场地清理的全部费用。至此,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相关赔偿义务人全部达成磋商协议,协议履行完后,受损的生态环境将得到修复。 2019年3月12日,原庐山市环保局在日常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蛟塘镇芦花塘居委会黄埠岭郭一旧厂房内疑似有一家非法炼铝厂,随即联合蛟塘镇人民政府、蛟塘镇派出所民警一同对非法炼铝厂进行调查。 经现场勘查,该炼铝厂在组织土法冶炼生产过程中,将部分铝灰倾倒、堆放于厂区及附近,重量为490.448吨。因该炼铝厂涉嫌环境污染犯罪,而当事人逃逸无法确定,2019年5月31日,原庐山市环保局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经公安机关调查,确定了四方赔偿义务人。 2020年3月19日,九江市生态环境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分别委托上海纺织节能环保中心对废渣特性进行鉴别、委托江西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院对生态环境损害进行评估。经认定,该处废渣具有铬危险毒性,属于危险废物;经评估,生态环境损害各项费用共计人民币221.565万元。 2020年12月,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与四方赔偿义务人展开磋商,经两轮磋商,与其中的两方赔偿义务人达成一致并于2021年3月8日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协议,由该两方赔偿义务人对其承担的部分铝灰渣进行自行处置,并承担赔偿权利人前期垫付的费用60.564万元,同时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该案在九江市生态环境局、九江市人民检察院、九江市公安局以及当地政府等部门的共同努力下,历经多次沟通、研讨,最终达成磋商协议,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最大限度地实现了环境有价、有损必赔、应赔尽赔。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