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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公开第四批生态环境违法典型案例

来源:江西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11-29 16: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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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严厉打击各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环境权益,以良好生态环境助力全省社会经济健康发展,江西生态环境厅不定期公开对部分生态环境环境违法典型案例进行公开报道,通过以案释法、典型警示,积极营造遵法、守法、用法良好的社会氛围。

案例一、赣州蓉江新区某企业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案

【违法事实】

2020年11月17日,根据群众举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赣州蓉江新区某屠宰厂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赣州蓉江新区某屠宰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排放水污染物。2020年11月25日,江西省钨与稀土产品质量监督检验中心(江西省钨与稀土研究院)出具了检验检测报告,检测结果显示超过排放浓度限值。该屠宰厂废水排口2020年11月17日上午5:30第一次采样的检测结果显示,化学需氧量1118mg/L、BOD5637mg/L、悬浮物430mg/L、氨氮101mg/L、大肠菌群数≥240000个/L,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禽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规定的化学需氧量70mg/L、BOD525mg/L、悬浮物60mg/L、氨氮15mg/L、大肠菌群数5000个/L的排放浓度限值。该屠宰厂废水排口10:30第二次采样的检测结果显示,氨氮85.6mg/L、大肠菌群数54000个/L;该屠宰厂废水排口12:30第三次采样的检测结果显示,氨氮84.2mg/L、大肠菌群数35000个/L,均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禽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规定氨氮15mg/L、大肠菌群数5000个/L的排放浓度限值。该屠宰厂废水排口14:30第四次采样的检测结果显示,氨氮80.9mg/L,超过了《肉类加工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禽类屠宰加工一级标准规定氨氮15mg/L的排放浓度限值。

【处理结果】

2020年12月4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2020年12月14日,市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2021年1月7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当日送达。3月10日,市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2021年6月21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建议将涉嫌环境违法适用行政拘留处罚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予以拘留。2021年7月8日,赣州市公安局蓉江新区分局根据《行政处罚决定书》,对该厂负责人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2021年7月8日,赣州市生态环境局结案。

【法律依据】

该厂不正常运行水污染物处理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水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

案例二、宜春上高县某橡塑有限公司配套的废气处理设施不正常运行案

【违法事实】

2021年4月12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接到群众投诉,对上高县县美新某橡塑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企业A、B生产车间密炼、开炼工序正在生产,生产废气无组织排放,废气处理设施的引风机未开启,执法人员在该企业生产车间及厂区周围闻到有明显的刺鼻气味。属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

【处理结果】

2021年4月12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对该案件予以立案。2021月4月15日宜春市上高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告知当事人享有陈述申辩权利和听证权利。2021年4月16日,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当事人在法定规定的期限内,未提起听证和陈述申辩申请。4月29日宜春市生态环境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人民币11万元。4月30日,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同时,将相关调查材料移送给公安机关,上高县公安局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对当事人行政拘留六日。5月13日,案件结案。

【法律依据】

该企业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以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

案例三、赣州龙南市某新型建材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案

【违法事实】

2021年1月25日,根据生态环境部华东督察局交办,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龙南市某新型建材厂检查时,发现该建材厂在生产过程中,其中一条生产线脱硫喷淋设施抽水泵未运行,造成大气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导致废气直排,对空气环境造成影响。

【处理结果】

1月27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立案调查。1月27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 1月27日送达。1月28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对该厂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1月28日送达。2月4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将该龙南县永固新型建材厂涉嫌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设施案移送至龙南市公安局。3月2日龙南市公安局对该公司主要负责人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3月8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对该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3月8日送达。4月6日,赣州市龙南生态环境局结案。 

【法律依据】

该公司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二条第四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

案例四、南昌市某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案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31日,南昌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某加油站现场检查,发现该加油站95号汽油储罐有油气异味,当即监测人员对该加油站非甲烷总烃(无组织排放)、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加油油气回收管线液阻和加油枪气液比等四项指标进行现场取样监测。6月30日,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该单位油气回收装置已安装并正在运行,同时告知该单位现场负责人5月31日监测结果。《检测报告》密闭性检测显示油气回收系统密闭性压力检测值为338Pa,低于最小剩余压力限值为484Pa,气液比检测结果显示抽测中的8把加油枪有6把气液比高于1.2,均不符合《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其他检测结果均达标。

【处理结果】

执法人员于6月30日对该单位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于2021年3月3日对该单位下达《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并于3月4日直接送达,于3月15日,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并于3月16日直接送达。7月28日,该单位主动缴纳罚款2.1万元。

【法律依据】

该加油站油气回收装置未保持正常使用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四十七条第二项“储油储气库、加油加气站、原油成品油码头、原油成品油运输船舶和油罐车、气罐车等,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装油气回收装置并保持正常使用”的规定。

案例五、南昌市某实业有限公司建设项目未验先投案

【违法事实】

2021年5月2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湾里大队对某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检查,核实中央环保督察交办的信访件有关内容时发现,该单位“招贤村混凝土搅拌站建设项目”于2014年建成投产,2016年10月取得原南昌市环保局竣工验收批复,企业附属设施柴油油库(内设有2个地埋式油罐)未办理环保竣工验收。5月14日,再次对该单位“未验先投”违法行为进行现场核查,该单位已自行停止柴油油库使用,当地镇政府对柴油油库进行了封存。

【处理结果】

5月10日南昌市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支队湾里大队下达《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并于当日送达,对该单位及主管人员免予处罚,免罚金额共计382000。

【法律依据】

1.《环境保护行政处罚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项“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到被发现之日止未超过2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违法行为处于连续或继续状态的,从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鉴于该单位柴油油库未重新报批环评违法行为于2014年已建设完成,至今已超过二年追诉时期,不予立案处罚。

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和《江西省环境保护行政处自由裁量权细化标准》中《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法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细化2“应编报《环境保护报告表》的,处以30万—60万元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20万—160万元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8万—12万元的罚款”。应对该单位处以罚款人民币301000,应对主管人员余绪礼处以罚款人民币81000,共计382000

3.生态环境部《关于进一步规范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四裁量规则和基准的适用:“第十三条裁量的特殊情形规定: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免予处罚。(1)违法行为(如“未批先建”)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企业自行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的”。

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适用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工作规定(试行)》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可以不予处罚:“(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

5.根据《南昌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规定:符合“(一)企业未批先建、验收手续不完备、未办理相关手续或未按照‘三同时’要求建设环保设施,但未造成环境污染后果,且违法企业自行采取实施关停或者实施停止建设、停止生产等措施及时纠正的”“(二)未验先投,建成投产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或其他原因不负责该项工作,现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负责该项工作不超过6个月,主动停止生产,且正在积极推进的对个人免于处罚”中不予处罚的情形。(案件办理期市级文件生效)决定对该单位及主管人员免予处罚,免罚金额共计382000。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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