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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发布5月份设区市空气与水质量状况!空气质量垫底的竟是…

来源:信息日报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8-06-27 10:35:35

26日,江西省环保厅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江西省环保专项整治行动和环境执法工作情况、江西省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有关工作、今年1~5月全省空气质量与水质量状况,以及5月份全省11设区市的空气质量与水质量状况进行了介绍。

前五月PM2.5浓度同比降13.2%

在26日江西省环保厅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新闻发言人、宣教处处长李旭亮发布了今年1~5月全省空气质量与水质量状况,并公布了5月份全省11设区市的空气质量与水质量状况排名。

李旭亮介绍,2018年1-5月,全省空气质量改善形势稳中趋好,细颗粒物(PM2.5)月均浓度为46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13.2%,优良天数比例为86.2%,较去年同期上升8.7个百分点,可吸入颗粒物(PM10)月均浓度为76微克/立方米,较去年同期下降7.3%。

从2018年开始,省环保厅每月对全省各设区市的空气质量以PM2.5浓度进行排名,同时将全省110个县区(含红谷滩新区以及9个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纳入考核体系。


全省主要河流水质为优或良好

李旭亮介绍,今年5月,全省地表水水质总体良好,无劣V类水质断面。主要河流水质为优或良好,断面(点位)水质优良(Ⅰ~Ⅲ类)比例为89.0%(含县界断面)。主要湖库中,柘林湖水质优,仙女湖水质中度污染,鄱阳湖及其他湖库水质轻度污染;75个国家考核断面(点位)水质优良比例为90.67%,高于江西省2018年水质优良比例82.7%年度考核目标;全省设区城市饮用水源地水质达标率为97.1%。


长江经济带1225个问题已完成整治555个

省环境监察局局长叶军南介绍,今年江西省主要组织开展县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城市黑臭水体整治等六大专项整治。

叶军南介绍,江西主要分市、县两个层面开展饮用水水源地保护专项行动。市级饮用水水源地问题整治行动,组织各级环保部门对全省34个地市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了多次排查,共排查发现的市级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违法问题204个。整治行动持续到今年4月,市级饮用水水源地204个环境违法问题基本整治完毕。

今年5月,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开展了长江经济带“共抓大保护”综合执法检查,对长江江西段及赣江干流沿岸的5个设区市25个县(市、区)污染整治情况开展了综合执法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工业园区、工业企业、“散乱污”企业、落后产能淘汰、化工园区及化工企业、固体废物、入河排污口等方面污染整治情况。检查组共检查工业园区、工业企业等点位(企业)3748个,发现存在问题的点位(企业)1225个。根据25个县(市、区)上报情况,截至目前,1225个问题已完成整治555个,占45.3%。

全省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16起

“上述问题我们将盯紧不放,直至所有问题全部整改到位。” 叶军南表示,今年8月开始,将由省委办公厅督查室牵头,联合相关部门组成督查组,对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对整治不力、进展缓慢的,实行通报批评、公开约谈;对推诿扯皮、敷衍塞责、不作为、乱作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叶军南介绍,今年上半年,全省环境监察执法系统继续强化按日连续处罚、查封扣押、限产停产、移送行政拘留等手段的综合运用。截至2018年5月底, 全省移送涉嫌污染环境犯罪案件16起。其中,按日连续处罚案件4起,处罚金额617万元;实施查封扣押案件111起;实施限产停产案件79起,实施行政拘留案件62起;行政处罚案件573件,处罚金额7179万元。

首创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  4种情形将追偿

今年5月9日,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下称《实施方案》)。 在当日的新闻发布会上,省环保厅政策法规处副调研员高飞进行了解读。

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等须赔偿

高飞介绍,《实施方案》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本实施方案要求依法追究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发生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事件的;在国家和省级主体功能区规划中划定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禁止开发区发生环境污染、生态破坏事件的;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生态环境资源类案件中,存在生态环境损害的;4.其他造成生态环境损害、具有较大社会影响的。特别是制定了《较大以上生态环境损害分级标准》,这在全国是首创,便于索赔操作。

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范围是:生态环境损害应急费用,包括应急监测、排查以及清除污染费用;生态环境损害调查评估费用;生态环境损害损失费用,包括生态环境修复期间服务功能的损失、生态环境功能永久性损害造成的损失费用;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其他应当赔偿的费用。

省市政府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

《实施方案》明确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及管辖范围。根据国务院授权,江西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权利人为省政府和设区市政府。省政府指定省环保厅、省农业厅、省林业厅、省水利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等部门,具体负责各自职责范围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

设区市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参照省级赔偿权利人指定部门,指定本级政府有关部门负责本地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具体工作。

赔偿磋商未达成一致应提起民事诉讼

《实施方案》规定,经调查发现生态环境损害需要修复或赔偿的,应当首先进行磋商。对经磋商达成的赔偿协议,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经司法确认的赔偿协议,赔偿义务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可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磋商未达成一致的,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或机构应当及时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经磋商或者诉讼后,赔偿义务人要积极履行赔偿协议或者法院判决,及时制定生态环境修复方案,并采用自行修复、委托修复或者替代修复的方式进行损害修复。

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负责的相关部门对磋商或诉讼后的生态环境修复方案、执行情况和修复效果进行全面评估,确保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修复。人民法院负责监督、指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的执行工作。

(编辑:Athen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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