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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生态环境厅2019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3)

来源:江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27 18:58:11

李旭亮:下面请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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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日报记者:近期我省查处了多起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请问《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出台,对防范、惩处这些行为能发挥什么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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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莹答:感谢这位朋友的提问。

确实近两年各地查处了多起环境监测弄虚作假的案件,国家对西安市、山西临汾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导致监测数据严重失真,追究了相关人员的刑事责任,多人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缓刑。2017年我省也对新余市、吉安市雾炮车涉嫌干扰空气自动监测站事件,责成新余市、吉安市视情节轻重依法依纪分别给予直接责任人和分管责任人辞退、行政记过、行政警告、诫勉谈话、通报批评等行政处分,查处结果在全省进行了通报。2018年对社会环境监测机构江西欧兰宝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南昌华标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案件进行了处理,对公司及相关责任人员弄虚作假行为公开通报并上传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诫、禁止公司参与政府环境监测采购服务、禁止弄虚作假人员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

但在如此高压态势下,我省仍然出现了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监测数据弄虚作假的事件。2019年1月南昌市环境保护局根据生态环境部转交的线索,对江西洪泰检测有限公司弄虚作假问题进行了核实、处理,认定该公司及7名工作人员存在弄虚作假行为并进行了公开通报。

2018年5月,省委省政府印发了《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明确要求完善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为了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我厅出台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该办法的出台,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明确了监督管理职责,使排污单位等委托方、环境监测机构及运维机构明确了的保障监测数据质量的责任,使监测数据监管和监测数据弄虚作假查处尺度更加细化,程序更加规范,预防措施更加具体,对促进我省环境监测事业向科学化、规范化、诚信化健康发展将发挥积极重要作用,并形成打击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高压震慑态势,以确保环境监测机构和人员独立公正开展工作,确保环境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全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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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卫视记者:刚才曹永琳副厅长通报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出台背景和相关工作开展情况,请问这个办法有什么创新的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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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波平答:感谢您对这个管理办法的关注。

2017年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的意见》和2018年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印发的《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均明确提出了“建立环境监测数据质量保障责任体系,健全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制度,建立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防范和惩治机制”的目标要求。我厅在国家相应法律规章尚未出台、其他省份也无最新管理制度借鉴的情况下,积极响应建设“五型”机关的号召,主动担当有所作为,组织人员在对现有相关法律规章、标准规范进行充分学习的基础上,深入调查研究,总结实践经验,广泛、公开听取有关政府机关、监测机构和监测技术人员的意见,制定了《江西省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办法》力求做到制定依据有效、充分,政策要求明确、到位,既要充分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文件精神,也要与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不相抵触。我们希望通过《办法》的出台能进一步结合法规、行政和技术手段,以全面提高环境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可比性,为环境管理科学决策提供重要保障;特别是要为防范、打击部分不良监测单位和个人钻法律的漏洞牟取暴利、不惜成为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帮凶的各种违法行为提供依据。

针对环境监测质量监管领域的特殊性,为遏制当前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的高发态势,本办法在规范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判定弄虚作假行为上有所创新和突破。主要的特色有:

一、根据《江西省深化环境监测改革提高环境监测数据质量实施方案》,《办法》明确要求环境监测机构在对外出具报告或数据的同时,应提供有关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方面的原始记录、数据等材料(复印或影印件)。

也就是说,以后在我省开展生态环境监测工作的环境监测机构,受企事业单位、政府部门、其它组织或个人的委托,在合同履行期间出具监测报告或数据的同时,要提供有关的采样、运输、分析、监测、质控等一系列工作的原始记录(可以是纸质或电子),以证明这份报告是完全按监测标准、规范和质量控制体系得出的,监测数据是全面、准确、真实的,也就是说环境监测机构作为监测数据的责任主体要自证清白(这就像电信部门在提供账单的同时,也要向消费者提供通话记录、上网流量的详细清单一样)。

这个要求既适用于社会环境监测机构,也适用于我们生态环境系统所属监测机构;既适用于省内监测机构,也适用在我省开展监测活动的省外监测机构。

二、《办法》单独用一个章节对自动监测质量保证提出了一系列的要求。如运维机构应根据合同对自动监测数据承担法律责任,如不签订合同但事实上从事运维工作的视为有合同关系,双方共同承担责任;对运维机构开展自动监测设备的运维活动尤其是对自动监测数据的获取、传输等全过程提出了质量管理要求;明确了自动监测数据的传输方式必须采用数字量,数据在传输过程中必须保持完全一致等。

三、规定各级生态环境行政主管部门在与环境监测机构签订政府购买监测服务合同时,要依法履行环境监测质量监督责任,合同条款中要有对监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质控考核、能力验证等方面的内容。如果监测机构拒绝或无法履行被监督义务的,就不能承接政府购买服务。

四、提出了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重点。《办法》规定对监测单位存在被实名举报、报告不附原始记录且整改不到位的、被行政部门发现有弄虚作假嫌疑、招聘弄虚作假不良记录人员从业等四类行为要进行执法检查,发现涉嫌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对监测单位提供虚假材料、损毁移动监测点位或设备、数据传输明显不一致、干扰设备电源网络导致数据异常等情形,查实后直接按生态环境部的《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予以处理。

五、对单位及个人的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采取多种措施进行处理。有公开通报单位及个人信息、纳入信用信息平台进行联合惩诫、禁止购买政府环境监测委托服务、禁止在生态环境监测行业从业等。同时也设定了三种可免于、从宽、从轻相关责任追究的情形以及可提出行政复议的情形。

六、为便于相关排污单位、监测机构有充足的时间改进质量体系、工作程序,调整监测设备,《办法》在1月底出台后,预留了3个月的缓冲期,从5月1日起与国家市场监管总局、生态环境部印发的《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生态环境监测机构评审补充要求》同步实施。考虑到《生态环境监测条例》尚在制订中,本《办法》不设具体的处罚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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