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8日,新修订的《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经江西省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将于2019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修订的《办法》调整了野生动物保护名录分级分类,取消了“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主管部门公布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经济、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分类,将其纳入“国家公布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下放了省级重点及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的猎捕、人工繁育和出售、利用3项行政许可审批权,取消了运输许可、经营许可等行政许可。明确了候鸟重点保护措施、侵害候鸟等行为的查处职责、候鸟栖息地保护措施以及严禁开展的影响候鸟繁衍的行为等。规定对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实行专用标识管理,省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专用标识的范围和管理办法,由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