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把“吉林省第一名片”擦得更亮

来源:吉林日报 作者:王泰泉 高峰 何琳娣 人气: 发布时间:2019-10-17 08:19:11

把“吉林省第一名片”擦得更亮——写在《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之际

新闻提示:

今年10月1日起,《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正式施行。该条例经重新制定出台,标志着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工作实现了进一步规范化、法制化。

总书记牵挂“吉林省第一名片”

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我国建立最早的森林生态类型自然保护区之一,是维护东北地区森林生态系统平衡和生物多样性安全的重要生态屏障。习近平总书记对长白山保护工作高度重视。2017年5月26日,习近平总书记主持中共中央政治局就推动形成绿色发展方式和生活方式进行第四十一次集体学习时强调,要重点实施大小兴安岭和长白山等关系国家生态安全区域的生态修复工程,筑牢国家生态安全屏障。
省委认真贯彻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将长白山保护立法列为省委常委会2017年工作要点重大立法项目。省人大常委会党组对贯彻落实总书记指示和省委的要求高度重视,以行使地方立法权为着力点,大力推进长白山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

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自1988年11月由吉林省第七届人大常委会公布施行《吉林长白山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以来,生态环境经过30多年的保护和持续修复,如今已成为吉林人引以为傲的“吉林省第一名片”——这里是生物多样性最具典型的区域之一,区内分布有野生植物2540多种、野生动物1225种,其中东北虎、金钱豹、梅花鹿、紫貂、黑鹳、白鹳、金雕、白肩雕、丹顶鹤、中华秋沙鸭、赤柏松(别名红豆杉)、人参等动植物为国家重点保护物种;同时,长白山也是闻名遐迩的著名旅游胜地,2007年成为国家首批5A级风景区,以长白山天池为代表,集瀑布、温泉、峡谷、地下森林、火山熔岩林、高山花园、地下河、原始森林、云雾、冰雪等旅游景观为一体,构成了一道亮丽迷人的风景线,每年高峰期接待游客达300多万人。

修法,恰逢其时

“为一个保护区专门立法,这在全国开了先河,引起很大的反响,其他省份纷纷效仿。”回忆起当时的情形,长白山保护中心主任王绍先至今仍很激动。

但是,现行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于1988年施行,距今已有30年。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长白山保护形势的变化,原条例在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已经不能适应新的形势和发展要求。“在原条例进行实施经验的基础上重新制定势在必行。”省人大法制委员会主任委员孙首峰说。

为做好条例草案修改和重新制定工作,省人大常委会组织长白山管委会、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吉林大学等有关方面,按照国家自然保护区条例等上位法的有关规定,围绕长白山保护区管理体制、工作机制等立法焦点问题,多次赴省内外进行深入调研,多次召开座谈会、研讨会、论证会进行认真研究,两次以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名义发函征求省政府及有关部门意见,邀请国家环保部和国家林业局有关专家对条例修订草案进行逐条研究修改,切实保证条例修订草案的合法性、科学性和可操作性。

省人大环资委还征求了180名省人大代表、省内各市(州)人大常委会、部分立法咨询员、有关政府部门和高校、科研院所共230多家单位、部门和个人意见,并将一审稿刊登在《吉林日报》和省人大网站上,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二审后,省人大法制委、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针对条例中的各保护主体权责、特殊保护区域划定、联席会议制度等焦点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与省人大环资委、省自然资源厅以及长白山保护中心等部门进行了多次交流,并召开座谈会,详细了解国家生态保护红线相关政策以及长白山地区生态红线划定情况,对保护区周边各类保护区、湿地、地质公园等分布及保护情况进行了梳理。在上述工作的基础上,于2019年7月再次到长白山开展立法调研,认真征求了保护区管理机构和一线从事保护工作人员的意见和建议。

问题导向催生“大保护”理念

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人们对长白山生态环境的保护意识也在不断增强,对保护区管理机构的职责划分和法律责任、保护优先原则、“孤岛化”问题、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诸多方面予以高度关注,新条例在修改完善过程中全面回应了社会公众的期待。

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坚持保护优先原则和“大保护”理念,力求条例在立法宗旨、管理体制、保护措施和法律责任等方面适应新形势、新要求,实现保护区内外自然环境和自然资源有效保护。

“长白山‘大保护’理念的初衷,就是要推动保护区延伸保护,解决“孤岛化”的问题,力求达到对保护区周边区域生态环境和动植物资源的可持续性保护。”条例明确规定,保护区周边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相关单位应当根据国家生态保护红线政策总体要求做好辖区内相关保护工作。此外,结合数字吉林建设,条例明确要求保护区管理机构应当会同周边区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立生态环境信息管理平台,提升长白山保护数字化、规范化管理水平。

扩增条款凸显“严管”

在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上,进入三审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草案三审稿)》受到社会的广泛关注。在分组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一致认为,涉及条例中“管理”内容应坚持“从严”原则。
条例明确规定,禁止任何人进入保护区的核心区,禁止在保护区的缓冲区开展任何形式的旅游和生产经营活动。

条例规定,严禁开设与保护区保护方向不一致的参观、旅游项目。进入保护区的实验区参观、旅游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机构的管理,未经批准进入保护区的将面临最高5000元的罚款。

针对社会关注的在保护区内进行砍伐、放牧、狩猎、捕捞、采药、开垦、烧荒、开矿、采石、挖沙活动等行为,条例在法律责任部分第四十四条作了明确处罚规定。条例法律责任部分的具体条款进行了全面整合,明确了执法主体,细化了处罚标准,规范了处罚额度,构建了严格的法律责任体系,在上位法规定的10项禁止行为基础上,扩充禁止行为至25项,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进一步明确了处罚标准,完善了执法体系,强化了责任落实。

随着重新制定的《吉林长白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条例》顺利出台,作为该条例的直接参与者、见证者,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人员并未感到些许的轻松,直言保护工作任重道远,修法也要与时俱进:“长白山是举世瞩目的‘物种基因库’‘自然博物馆’、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是‘吉林省第一名片’,希望通过我们接力棒式的立法工作,把这张‘名片’擦得更亮!”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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