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吉林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 就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出部署

来源:吉林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05 15:42:28

1.jpg

6月5日是第49个世界环境日,上午10时,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对2019年以来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的重点工作进行了总结,并以问题为导向、以审判为视角,就进一步推进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做出了工作部署。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庭副庭长杜小雨出席并发布《吉林环境资源审判白皮书(2019.1-2020.4)》及《吉林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2019.1-2020.4)》。

2.jpg

2019年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尤其是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为指导,进一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加快推进环境资源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为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吉林高质量发展,加快推进美丽吉林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服务和保障。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充分发挥环境资源审判职能作用,有序推进环境资源审判制度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建设,大力建设专门审判机构,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通过加强调研,加强培训,提升裁判文书质量,提升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拓展延伸环境资源司法功能。积极参与社会治理,参与相关政策文件制定,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巡回审判、集中宣判、普法宣传等多种方式,发布权威审判信息,展示公开审判工作,宣传环保法律法规,回应社会各界关切,引导社会公众增强环境保护意识。

QQ截图20200605155308.jpg

严厉打击刑事犯罪,保卫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

坚持罪刑法定原则,注重惩治、教育与预防相结合,全面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保卫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安全。特别是疫情发生以来,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加大了对环境资源案件的审判力度,严厉打击野生动物刑事犯罪,全力保障疫情防控。

依法保护环境权益,促进自然资源合理开发利用

坚持损害担责、全面赔偿原则,充分发挥民事审判职能,依法保护权利人的人身、财产及环境权益,依法追究污染环境、破坏生态行为人的民事责任,促进自然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针对社会影响较大的群体性案件,注重调解优先,有效促进矛盾纠纷化解。

坚持监督支持并重,助力吉林法治政府建设

坚持监督与支持并重,充分发挥行政审判职能,规范行政机关履职过程中的行政行为,促进行政机关全面、适当、及时履行法定职责,助力吉林法治政府建设。对于限制开发和禁止开发区域内,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将资源消耗上限、环境质量底线、生态保护红线作为重要裁量因素,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和自然资源。

强化生态修复理念,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坚持节约优先、保护优先、自然恢复为主的方针,强化生态修复理念,把修复治理受损生态环境作为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首要目标,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审判职能,维护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加强重点生态区域司法保护,重点审理自然保护区环境资源案件。

探索创新执行方式,提速生态环境修复

加大环境资源行政处罚案件非诉强制执行力度,敦促生态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履行生态环境修复义务。充分发挥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在环境资源案件中的预防和减损作用,适当采取限期履行、代为履行等方式实现恢复生态目的。完善环境资源保护案件执行回访制度,监督被执行人污染治理、资源修复到位。坚持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主动移送执行,探索创新执行方式,推动修复主体多元化。与行政机关构建联动机制,确保受损环境有效修复。

风正时济,自当扬帆破浪;任重道远,更需策马扬鞭。下一步,吉林法院将直面挑战,抓住机遇,勇毅实干,笃定前行,高举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伟大旗帜,坚持以人民为中心,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发展理念,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为建设天蓝地绿水净的美丽吉林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微信图片_20200605155400.jpg

《吉林日报》记者:您刚才提到了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大力建设专门审判机构及实行“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我想了解一下这些体制机制建设的具体情况。

杜小雨:2019年9月24日省法院在院机关审判业务部门职能优化调整中,独立设置了环境资源审判庭,采用“三合一”的归口审理模式,依法审理应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罪、环境资源民事纠纷(包括大气、水、土壤等自然环境污染侵权纠纷;矿产资源保护、开发有关权属争议及探矿权、采矿权转让合同纠纷;森林、草原、内河、湖泊、滩涂、湿地等自然资源环境保护、开发、利用纠纷;种植、养殖回收合同,农、林、渔、牧业等承包合同及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环境资源保护行政案件;第一、二审和申请再审审查、再审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民事公益诉讼(包括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食品、药品等消费民事公益诉讼),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监督、指导下级人民法院上述案件的审判工作。2019年12月,吉林省长春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在民事审判庭加挂环境资源审判庭牌子。2019年12月28日,前郭尔罗斯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查干湖人民法庭加挂生态环境资源和生态旅游法庭两块牌子。2019年2月26日省法院印发《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指定长春铁路两级法院、长春林区两级法院管辖部分案件的批复的通知》,指定长春铁路运输两级法院管辖部分环境资源类民事诉讼案件。目前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共建立10个环境资源审判庭,82个环境资源审判团队,1个环境资源人民法庭,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门化。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普遍采用“二合一”或“三合一”的审理模式,吉林省通化市中级人民法院还实行刑事、民事、行政加执行的“四合一”审理模式,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判的专业化。积极探索环境资源审判庭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密切合作的协同审判工作机制,保障环境资源案件审判执行高效运转。

微信图片_20200605155536.jpg

吉林广播电视台记者:省法院在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力方面有哪些举措和成果?

杜小雨:省法院注重通过调研、培训、培树典型案例等多种方式提升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能力。2019年10月15日省法院召开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工作座谈会,2019年10月22日省法院指导吉林省延边林区中级法院积极邀请福建、甘肃、黑龙江等兄弟法院及省内各级人民法院、检察院,召开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研讨会。省法院在全面总结全省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特别是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工作的基础上,形成专题报告,并在全国法院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推进会上作了题为《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环境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审判工作开展情况的报告》。加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培训工作,邀请资深学者、法官及行政机关业务骨干,多角度深层次地为全省环境资源审判法官进行了培训。严格裁判文书制作标准,加大裁判文书释法明理,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在第三届全国法院环境资源优秀裁判文书评选活动中,吉林省法院有两篇裁判文书获奖。其中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24行终114号行政判决书荣获行政裁判文书特等奖;吉林省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吉02民终1025号民事判决书荣获民事裁判文书优秀奖。注重培树典型案例,发挥典型案例统一裁判标准,积极引导公众保护环境的作用。吉林省珲春林业局诉珲春市牧业管理局草原行政登记案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9年度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吉林延边林区中院再造绿水青山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执行案(即吉林省和龙林区人民检察院诉延边朝鲜族自治州林业管理局不依法履行法定职责公益诉讼执行案)被人民法院报评为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执行案件。

微信图片_20200605155628.jpg

《北方法制报》记者:吉林法院的环境资源审判工作还将在哪些方面进行探索和创新?

杜小雨:一是巩固专门化专业化成果,细化内部协同审判机制。在现有成果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环境资源审判专门机构的职能定位,进一步完善“三合一”归口审理模式,统筹适用刑事制裁、民事赔偿、行政监督和生态补偿修复责任方式。注重培养专家型法官,组建全省法院环境资源审判人才库。进一步细化同一法院内部的协同审判机制,推动由环境资源审判机构牵头,与刑事、民事、行政审判和立案、执行等业务部门既分工负责又紧密配合的协同审判机制发挥更大的作用。二是探索建立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健全外部协调联动机制。在省委政法委的领导下,探索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司法行政机关、生态环境、农业农村等单位联合设立环境治理司法协同中心,加强资源信息共享、一体化平台共建、矛盾纠纷共调、专家资源共用、生态环境共护、单位人员共训方面配合协作。完善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的线索移送、案件会商机制,完善与检察机关关于公益诉讼的沟通协调机制。三是探索建立司法协作区,统筹区域、流域一体化保护。尊重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属性,加强跨流域、自然保护地等生态功能区的法院之间在跨域诉讼服务、案件审理保障、争议事项化解、部门协调沟通等方面的沟通协作,形成保护合力。探索建立环境资源案件司法协作区,特别是跨省域司法协作区,完善司法协作机制,统筹流域、区域的一体化保护。

(编辑:逍遥客)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