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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6月1日起施行

来源:大连日报 作者:董国勋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14 05:5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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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栏河经过多年的污水截留、清淤改造、两岸绿化等治理工程,现如今成为城市中的一条景观河流。

 “实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每日十二时至十四时、二十时至次日八时,禁止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装修活动”,这是《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中规定的内容。

《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于2019年1月12日,经大连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3月30日,辽宁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施行。《大连市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1991年制定以来,经过2010年第一次修订,实施近30年,对保护和改善我市生态环境,防止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发挥了积极作用。与原条例相比,新条例不乏有许多特色和亮点。

环保设施需向公众开放

污水、垃圾等环保设施是重要的民生基础设施,对改善环境不可或缺。为增进市民对此类设施的了解建立互信,大连市创新开展了环保设施向公众开放的举措,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并被生态环境部认可在全国推广。法规在总结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将这一内容写入了法规。条例第十条规定:“推进环境监测、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危险废物和废弃电器电子产品处理等设施向公众开放。”“设施开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开展开放工作,并向社会公示开放时间。”

环境监督管理实行考核评价和约谈制度

结合全市环境管理工作的实际需要,条例增加规定了环境监测制度、污染企业退出机制、环境污染防治协议制度、建立环境管理台账制度、落实河长制以及规范产业园区环境监督管理等内容,从不同方面完善了我市环境监督管理各项特色制度。根据中央和省市委的要求,条例还规定了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考核评价制度和约谈制度,加强对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进行考核,并对未尽责履职的进行约谈。

为实现生态环境的永续发展,结合全市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的工作部署,为保证在2020年前,基本形成边界清晰、权属明确、制度完善的生态红线管控体系,条例增加了生态保护红线制度的规定: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在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划定生态保护红线。在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实施严格的保护措施,妥善安置生态保护红线区域内居民的生产生活,禁止建设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项目。
施生态保护补偿是调动各方积极性、保护好生态环境的重要手段,是生态文明制度建设的重要内容。按照国家有关文件精神,大连市条例对建立健全生态保护补偿制度,落实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等方面作出了明确规定。

造成环境损害和生态破坏 要承担赔偿责任

为了保护蓝天、碧水、净土,污染防治和其他公害治理成为条例修订的重中之重。在原条例的基础上,新条例强调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是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的责任主体,并要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规定了高环境风险企业投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制度、重点污染物排污权交易制度等,明确了突发环境污染事件风险防范责任主体和具体措施,进一步细化了法律法规对大气、水、土壤、噪声、辐射、固体废物等重点环境要素的污染防治的规定,逐一设定了具体和可操作性的管控措施。例如,条例第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五十条,分别从土壤污染的责任划分、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复、土壤污染的治理与修复等方面作出了详细规定。同时,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立和完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排污单位或者个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定,除依法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外,造成环境损害或者生态破坏的,还应当承担相应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

环境信息公开是保障公众环境知情权的基本手段和公众监督机制的重要内容。原条例关于信息公开和诚信评价只有一条原则性规定,新条例在此基础上扩展增加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一章,进一步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该章中增加规定了促进环保领域征集系统建设、建立环境违法“黑名单”公布制度,对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实行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措施,通过环境信用手段倒逼企业全面落实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例如,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市及区(市)县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基础类信息和不良类信息,记入企业环境信用记录并纳入社会公共信用信息平台。”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行政执法改革的指导意见》的精神,在强化对行政权力制约和监督的同时,通过完善权责清单,厘清职责边界,建立责任追究和尽职免责制度,实现对执法者的有效制约与公平保护。条例第八十三条增加规定:建立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队伍的权力和责任清单,向社会公开职能职责、执法依据、执法标准、运行流程、监督途径和问责机制,尽职照单免责、失职照单问责。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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