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在沈阳市施行以来,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秉承“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全力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已累计办理生态损害赔偿案件18起, 督导环境污染损害责任单位完成400余万元生态修复义务。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在制度建设和工作规程上进行有益探索和大胆创新,在全省率先制定市级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规程,推动沈阳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实现新突破。 一、细化适用范围 在国家和辽宁省印发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方案中,仅明确了构成生态环境损害的三种主要情形,适用范围较为宽泛。目前沈阳市每年立案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1000余起,哪种情形可以认定为生态环境损害,是基层开展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开展的一大难点。沈阳市生态环境局根据工作实际,综合考虑造成的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程度以及社会影响等因素,充分征求各方意见,将原有的三条适用范围,细化为十条,确保在案件启动时有章可循,切实做到“应立尽立、应赔尽赔”。 二、明确责任主体 在辽宁省的相关配套方案中,将各市政府作为赔偿权利人,前期评估机构需要赔偿权利人及其指定的部门进行委托,造成前期评估工作效率低和连贯性差等问题。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突破原有模式,将委托的主体设置为办案主体单位或赔偿义务人,极大的提高案件办理效率,也增强了赔偿义务人参与赔偿修复的主动性和积极性,为后续修复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基础。 三、规范办理流程和标准 沈阳市生态环境局还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过程中的调查与鉴定评估、磋商、诉讼、修复等工作流程和标准进行了规范和细化,明确了各环节的办理时限和具体要求。同时,对程度较小的生态环境损害设定了案件办理的简易程序,极大的提高了办案效率。 今后,沈阳市生态环境局将继续发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指导和协调作用,做好《沈阳市生态环境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办理工作规程》的组织实施工作,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转变,在全省打造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的沈阳模式。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