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对全区鱼粉行业实施专项整治的通知 各鱼粉加工企业: 普兰店区近几年集中开展了鱼粉废气专项治理行动,取得了一定成效,但由于设施落后、污染治理技术不高、日常管理不善,鱼粉生产废水废气收集和去除等方面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鱼粉废气废水污染仍很突出,严重地破坏了普兰店区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群众的环境权益,群众对此反响强烈。为彻底根治鱼粉行业环境污染,有力落实中央环保督察要求,促进鱼粉行业健康发展,对全区鱼粉行业提出如下整治要求: 一、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 所有鱼粉加工企业必须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等环保法律法规的要求,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全面解决异味、废气、废水等污染问题,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运行。 批建不符、环保手续不齐全或配套污染防治设施未建成的,一律实施停产整治,未经验收合格前不得投产。 二、整治内容 所有鱼粉企业必须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有效减少废气产生量,车间内不允许有无组织废气排放,生产工序中的存料、上料、产品储存等环节必须在厂房内,实行封闭式生产,不得露天设置,确保废气收集率达到95%以上; 对鱼粉生产废气,采用冷凝处理变成生产废水,实现工艺废气零排放; 冷却水需循环利用,不得随意排放到地表水等自然环境中; 对集中收集的冷凝水建设防渗防溢防雨淋的贮存池,定期外运堆肥或经过废水处理设施处理后达标排放; 生产锅炉必须配套建设脱硫及除尘设施,确保燃煤废气等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 三、相关要求 1、各鱼粉企业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立即实施停产整治,全面开展自查,对未达到环保要求的立即实施整改, 整改完成后委托第三方验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 2、各鱼粉企业必须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安排专人负责废气、废水治理设施的操作和运行管理。污染治理设施需维修或者更换的,必须在维修或更换前5日内向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提出申请。污染治理设施因故障不能正常运行的,必须在1小时内向普兰店区环境保护局报告,并及时组织维修,治理设施停止运行期间,生产设施严禁投入使用。 3、环保部门将对所有鱼粉加工企业开展定期检查或不定期抽查,对未经验收合格擅自生产的,将予以从严查处并采取断电措施;对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及擅自闲置停运的违法行为,将一律责令停产整治并按上限处罚。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