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立法保障黑臭水体治理“长治久清” 驻辽宁省巡查组
2017年4月,中央环保督察反馈问题时提出“沈阳市建成区12条内河有水皆污,均为黑臭水体,尚无一条完成整治”。 为彻底改变这一局面,沈阳市开展了全市建成区12条黑臭水体综合整治。近一年多以来,累计投入22.1亿元,治理黑臭水体总长103.56千米,主要完成了截污纳管、污染源治理、清淤疏浚、环境整治及景观提升等工程。改造完成后河流水质明显改善,两岸环境显著提升。 为巩固治理成果,杜绝黑臭水体治理后再次污染反弹或产生新增污染源的情况发生,实现水体 “长治久清”,沈阳市开展了黑臭水体治理立法工作。 自2018年3月份起,在借鉴国内各城市黑臭水体治理管理经验及《水法》《环境保护法》等法律内容基础上,起草了《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5月份完成专家论证意见。按照立法出台程序要求,6月份完成了公众参与、25家部门意见征求、风险评估等工作,于6月底报市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查。7月下旬经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后修改完善,8月初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再次审议后审定通过。 沈阳市召开《沈阳市黑臭水体管理规定》新闻发布会 2018年8月28日颁布,自9月30日起施行。为沈阳市黑臭水体治理及长效管理提供了制度保障,也将对沈阳市水生态环境健康发展产生重要而深远的影响。 《规定》明确要求黑臭水体管理应当建立长效机制,遵循政府主导、部门协作、公众参与、综合施策的原则,明确了黑臭水体系统化治理内容、长效管理的责任分工,长期监管体制和监督问责机制。 1、明确了黑臭水体系统化治理的内容 针对黑臭水体各类排污问题对水体造成的污染,从整治计划及方案制定、控源截污、治污设施运行维护、内源治理、规范畜禽养殖、垃圾清理、景观提升等8个方面,明确了黑臭水体治理的系统性治理措施及具体要求,并进一步强化了污染源管控及水体、岸线维护管理工作。 2、明确了长效管理的责任分工 一是明确黑臭水体管理实行“河长制”,各级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为水体日常维护监管的责任主体,建立水体网格化日常监管体系,实施“八定”巡河机制,及时发现、解决存在问题;二是明确了建设、环保、水利、行政执法、农业等部门的监管职责;三是建立水体管理名录,明确水体治理、养护经费来源,建立重大事项会议研究制度。 3、建立日常监管机制 一是对定期监测水质,建立预警机制;二是建立第三方评估机制,聘请第三方检测和监管机构对水体水质及岸线环境进行定期监管;三是将违法违规信息纳入社会信用体系并公开;四是建立市民投诉举报制度,以监督促管理,建立全民共治、共建、共享的工作格局。五是加强联合执法,打击偷排、偷倒企业和行为。 4、建立监督问责机制 沈阳市人民政府对长效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长效管理工作中履责不力的政府及部门采取通报、约谈、问责、行政处分等方式,确保各责任单位提高管理水平,共同实现水体的“长治久清”。 (编辑;Wendy)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