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升全市各级各部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业务工作能力,7月22日至24日,生态环境部采取视频方式举办2020年度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培训班,济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专门组织市、县两级法院、检察院、公安、生态环境、自然规划、城乡水务、农村农业等部门共计180余人参加本次培训。 本次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民法典等相关法律生态环境相关内容解读、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进展与地方经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与诉讼实务、生态环境损害司法审判及鉴定实务等。授课专家来自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生态环境部及部分省生态环境部门等单位。 建立健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是生态文明制度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党中央、国务院作出的重大改革决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均对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工作规定》明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纳入中央生态环境保护督察范畴。实施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能够以民事赔偿方式有效弥补行政管理手段不足的问题,此项工作正在由过去的改革试点,逐步推开成为生态环境管理的重要手段,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确保受损害的生态环境得到必要的修复和赔偿,已成为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环境质量负责的重要体现。 2018年8月,济宁市政府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联合印发了《济宁市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在全市范围内试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2018年来,济宁市共有十起生态环境损害案件启动了损害赔偿工作。2020年初,市政府统一指定各县(市、区)政府负责各自辖区内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本次培训将有力地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在全市落地见效。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