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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度山东省生态环境执法减免处罚典型案例发布 (第一批)

来源:山东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12-04 20:1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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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山东省各级生态环境部门严格落实国家和省委省政府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部署要求,在持续保持打击生态环境违法行为高压态势的同时,积极推动转变执法方式,提高执法效能,实现对守法企业无事不扰,对轻微违法企业依法减免处罚,对违法企业利剑高悬。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审慎实施行政处罚,对违法行为轻微、及时纠正且未造成环境危害后果的,依法减免处罚。为切实发挥典型案件在执法实践中的示范引领作用,现集中公布一批各地依法实施减免处罚的典型案件。

典型案例一

泰安市某食品有限公司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泰安某食品有限公司位于泰安市东平县。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监控中心发布的污染源自动监测数据超标报告显示,该企业2020年8月13日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在线数据中总氮日均值超标0.02倍。泰安市生态环境局东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对该企业超标情况进行现场核实,经查,该企业确实存在上述违法行为。

该企业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东平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次日即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依据《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东平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二

聊城市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不予处罚案

聊城某挂车制造有限公司位于聊城市阳谷县。2020年8月25日,聊城市生态环境局阳谷分局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对该企业喷漆工序外排废气进行采样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外排废气甲苯浓度超标0.04倍。

该企业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的规定,阳谷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常规污染物单因子超标倍数小于0.1倍,且次日即完成整改并达标排放,依据《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阳谷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三

烟台市某房地产有限公司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不予处罚案 

烟台某房地产有限公司位于烟台市芝罘区。2020年5月18日,烟台市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该公司一期建设项目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即开工建设。

该企业未按照规定进行土壤污染状况调查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经集体研究讨论,依据《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烟台市生态环境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四

威海市某加油站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不予处罚案 

威海某加油站位于威海市乳山市。2020年4月10日,威海市生态环境局乳山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危险废物贮存场所未按规定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该企业未按规定对危险废物贮存场所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行为,违反了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依据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乳山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鉴于该企业违法行为属首次发现,经现场检查指出后立即改正,且未污染外环境,依据《山东省轻微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和一般违法行为减轻行政处罚事项清单》和《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乳山分局决定对该企业不予行政处罚。

典型案例五

济南市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减轻处罚案 

济南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位于济南市钢城区。2020年7月3日,济南市生态环境局钢城分局执法人员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2020年被列入济南市重点排污单位,济南市生态环境局要求其按照规定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并于今年6月前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运行。经济南市钢城区环境监测站多次督促,该企业仍未按规定进行联网运行。

该企业大气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测设备未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三)项的规定,钢城分局责令该企业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因该企业属于小微型企业,且下达处罚决定前已完成联网并主动停产整改,依据济南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实施意见》,钢城分局决定对该企业减轻处罚,于2020年10月14日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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