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对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改善水环境治理,近日,日照市印发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 办法规定,日照市、县(区)人民政府对本辖区污水治理工作负总责。日照市、县(区)城市排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工作。环保、财政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督管理的相关工作。运营单位应当建立保障污水处理厂政策运行的生产管理、安全管理、水质检验等相关制度,并制定安全运行应急预案,确保污水处理厂稳定正常运行。污水处理厂应当安装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中控系统,并在进水口、出水口和关键水处理构筑物等位置安装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污水处理厂中控系统联网,其中出水口水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应当与环保部门的监控平台联网。 办法共16条,适用于对日照市行政区域内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的监督管理,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9年12月31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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