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11月30日,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会议结束后,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立即召开新闻发布会,省人大法工委副主任石晓、省司法厅二级巡视员孙成文分别介绍了《条例》的起草过程、制度创新和立法特色,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崔凤友同志参加新闻发布会,并对学习好、宣传好、贯彻好《条例》提出了要求。 崔凤友同志指出, 《条例》的修订出台,是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重要成果,也是今后一个时期全省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行动指南。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认真学习,深刻领会,准确把握。要采取公开宣讲、座谈交流、专题培训、系列解读等多种形式,配合新闻媒体加大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对《条例》主要精神、基本内容的了解和掌握,增强公众自觉参与环境保护的意识,倡导公众践行绿色、低碳、节俭的生活和消费方式,形成全社会依法保护生态环境的良好氛围。 崔凤友同志要求, 各级生态环境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根据《条例》要求细化配套措施,建立完善各项规章制度,确保《条例》落到实处。积极争取各级党委、政府的支持,明确部门职责分工,健全执法监管长效机制,形成齐抓共管、良性互动的生态环境保护大格局。积极争取各市人大常委会的支持,通过加强地方立法,进一步解决制约各地生态环境保护和污染防治工作的瓶颈问题。 崔凤友同志强调, 各级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科学制定发展规划,优化产业布局,严格落实生态保护红线制度,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各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要牢固树立守土有责的担当意识,强化《条例》实施力度,严格履行法定监管责任,确保《条例》各项要求执行到位、落实到位。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要自觉强化防治污染的主体责任,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排放标准,加强治污设施的运行管理,积极实施清洁生产改造,依法公开环境信息,防止和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并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此次《条例》修订,主要围绕保护和改善环境,坚持突出地方特色,解决山东问题,是我省生态环境领域基础性、综合性的地方性法规。《条例》所确定的原则、制度、责任体系等是全省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方针政策的基本遵循。主要有以下亮点: 一是明确责任体系。 《条例》加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属地监管职责,突出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环境保护主体责任,明确公民环境保护权利和义务。 二是凝聚各界共识。 《条例》起草过程中,省人大法工委、省人大城环委、省人大法制委、省政府法制办的专家提前介入,经反复调研、部门会签、网上征求意见、网上听证等活动,得到了立法咨询机构、企事业单位、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社会各界积极的响应,各方面纷纷建言献策、各抒己见,发挥了开门立法的巨大优势。 三是完善制度设计。 明确规定了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测制度、供电等部门配合执法义务、区域限批、约谈制度、挂牌督办、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生态保护红线划定和管理规范、特殊保护区域以及农业和农村环境保护等各项制度措施。这些制度紧密结合山东实际,以地方立法的形式予以确定,赋予其更强的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四是强化重点领域。 聚焦工业污染防治,严格管控工业园区,明确排污单位持证排污和达标排污,要求排污单位完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强调有色金属冶炼、石油加工、化工、焦化等部分行业的污染防治措施。 五是严厉处罚手段。 《条例》进一步严格法律责任,与上位法规定进行了衔接,增加了对排污单位未依证排污、不履行污染修复责任以及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等第三方未依法提供有关环境服务活动,或者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等环境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细化了按日连续处罚的情形,通过严格的法律责任,增强条例的刚性约束,确保各项环境保护措施依法实施。 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还通过了《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以及《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的修正决定。新修正的《山东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中,扩大了冬季错峰生产管理的行业领域,增加了供电部门协助配合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对企业进行停产、停业、关闭的义务,并细化了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管等内容。新修正的《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中,完善了海洋主体功能区制度、生态环保红线制度、环境保护税制度、环境保护“三同时”制度、入海排污口由审批制改为备案制等内容。新修正的《山东省实施〈环境影响评价法〉办法》中,删除了关于“环境监理制度”的内容。 (编辑:Nicola)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