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济宁市委、市政府以“两办”文件印发实施《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和《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办法》,进一步细化了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目标,加严了各类问责情形,这将对全面落实生态环境保护“党政同责、一岗双责”,持续改善生态环境质量起到重要推动作用。 新修订的《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办法》,将考核对象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扩大为党委(党工委)和政府(管委会);增加了水和大气指标的分值,增设了PM2.5浓度及改善率、“水十条”任务未按期完成扣分、被省级以上通报扣分等项目,对上级执法查处情况、交办案件办理情况等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强化目标导向、问题导向,推动县市区以水和大气环境质量改善为重点开展环保工作。 新修订的《济宁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问责办法》,加强了与《考核办法》的衔接,对全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考核中排名靠后的县市区,按照不同情形对党委、政府主要负责人进行问责;同时,对水和大气防治具体工作中需要问责的情形进行了调整,使之更加贴合当前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形势及重点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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