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辽宁省自然资源厅印发《关于进一步明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有关事项的通知》,针对省内“已批未用、已批未填、未批已填”的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怎么破?辽宁率先开出“药方”!】。继辽宁之后,山东也有了新动作—— 近日,山东省海洋局发布《关于做好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有关工作的通知》。进一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滨海湿地保护 严格管控围填海的通知》(国发〔2018〕24号,以下简称国务院24号文),做好山东省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工作,促进海洋资源严格保护、有效修复和集约利用。 通知对已取得海域使用权尚未完成围填海项目报批作了要求。 ★一是生态建设方案编制。国务院24号文下发前已批准尚未完成围填海,确需继续围填海的,海域使用权人应向县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继续围填海申请,并提交项目生态建设方案,生态建设方案应包含项目建设内容、用海规模控制内容以及围填海工程生态建设内容。 ★二是申请报批程序。县级海洋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相关要求进行初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市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复审,提出审查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围填海申请及有关材料报省海洋局。 针对已填海成陆区域内用海项目报批程序,通知要求,2019年6月底前的已填海成陆区内规划建设近期和中期重大投资项目,由县级海洋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生态评估报告和生态保护修复方案,经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报省海洋局组织专家评审。县级海洋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该区域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市级海洋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审查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处理方案及相关附件报省海洋局。 通知要求,2019年6月底后的已填海成陆区内所有项目,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处理方案得到落实后,属于国务院审批权限的项目,建设项目主体向县级海洋部门提交海域使用申请材料,县级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并经县级人民政府同意后,将申请材料转报市级海洋主管部门。市级海洋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经市级人民政府同意后,报省海洋局;属于省政府审批权限的项目,按现行审批程序开展海域使用权审批、出让工作。 根据通知,围填海历史遗留问题区域内项目,提交用海申请时同时附海域使用论证报告。论证报告可简化海域使用论证内容,重点对项目用海必要性、面积合理性、海域开发利用协调性等进行论证,明确项目的生态修复措施。已完成生态评估和生态修复方案编制的,可直接引用相关报告结论。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