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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政府新闻办举行“山西省水污染防治工作”新闻发布会(3)

来源:山西发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5-13 18:47:59

马学英:谢谢杨通顺副厅长的介绍。下面,开始回答记者提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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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政协报记者:请问,公安、环保两个部门,在联合开展环境执法方面有哪些新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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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副厅长   杨通顺:加强环境执法,防止环境污染,对保护和改善环境,实现环境保护的基本国策,具有极其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深化执法合作,形成环境执法合力,省公安厅与省生态环境厅于今年4月17日,联合制定了《打击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联勤联动工作机制》,重点强化八项工作:

一是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共同研究预防打击对策。

二是开展线索核查通报。生态环境部门发现的涉嫌犯罪线索,依法通报公安机关,大要案件公安机关提前介入。

三是加强联合调查。生态环境部门协调做好现场污染物的检验鉴定;构成犯罪的,公安机关依法快速立案侦查。

四是建立案件移送与受理机制。严格按照《环境保护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办法》规定,认真开展移交受理工作。

五是联合挂牌督办。对重大案件,公安机关和生态环境部门要联合挂牌督办。

六是建立联合培训机制。加强法律适用、证据收集等方面培训,提升执法人员办案能力水平。

七是确保信息共享。建设“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信息共享平台”,加快实现案件线索网上移送、受理、监督。

八是开展联合宣传。公安机关和环保部门要会同宣传部门开展联合宣传,形成保护环境资源的浓厚氛围。

全省公安机关将按照法定职责和联合机制要求,依法对一切生态环境污染违法犯罪果断亮剑、依法打击、绝不手软,坚决守护好子孙后代赖以生存的绿色家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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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化工报记者:城市污水处理厂和涉水工业企业的污水排放要达到地表水五类标准,为什么要作出这样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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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生态环境厅副厅级督察专员   李凌昇:谢谢你的提问,也感谢你对全省生态环境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首先,按照标准制订有关规定,地方标准可以严于国家标准。目前山西省发布的《坚决打赢汾河流域治理攻坚战的决定》(省政府令262号)要求:

汾河流域城镇污水处理厂出水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达地表水Ⅴ类标准;

省级及以上工业集聚区、国考劣Ⅴ类断面控制单元范围内工业企业主要污染物排放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均严格于国家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和工业企业行业排放标准。

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排放标准为例,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指标污水排放一级A指标分别为:50mg/L、5 mg/L、0.5 mg/L;地表水V类标准为40 mg/L、2 mg/L、0.4 mg/L。

其次,全省作为北方地区,降水南北空间分布不均、又多集中在夏秋季,造成冬春季汾河等河流普遍缺乏生态基流。特别是冬春季城镇污水处理厂及工业企业排放入河的废水既是污染源又是河流水源,达《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一级A的排水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衡量仍是劣Ⅴ类(例如主要污染物氮氮,一级A标准是5mg/L,地表水V类标准是2mg/L)。企业达标排放的污水入河后,因河道在冬春季无生态基流、无自然净化能力导致国考断面水质仍为劣Ⅴ类,只有将城镇污水处理厂、工业企业排水主要污染物排放指标严格要求到地表水Ⅴ类标准,才能确保河流达地表水Ⅴ类水质。

当前,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水污染防治工作,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山西重要讲话精神,为实现“汾河水量丰起来、水质好起来,风景美起来”奋斗目标,制定并即将出台《山西省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将水环境质量标准与行业排放标准进行有效衔接,把管理需求以地方法规形式予以确定。这是我省水环境管理体制改革的一大亮点和创新,是破解我省企业排水达标、地表水水质不达标难题的重大举措,是走出行业排放标准与环境质量标准不匹配困局的必然选择。

当然,提高污水排放标准会增加城镇污水处理厂和工业企业的运行成本(每项污染物治理成本增幅约20-30%),因此,目前只针对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三项主要污染物要求提标达地表水Ⅴ类标准,其他污染物仍执行一级A或行业排放标准,不搞一刀切,也不提更高的要求,旨在体现精准治污,倒逼节水与工业清洁化改造,全面实现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马学英 :非常感谢出席今天新闻发布会的4位负责同志,也对记者朋友们表示衷心的感谢。

今天的新闻发布会到此结束!谢谢大家!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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