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26日,太原市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太原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大原市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为太原市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建设文明开放富裕美丽太原夯实了法治保障。两部条例,亮点不少,结合新时代我市发展实际,把生态环境保护优先,协调推进经济社会发展的理念,通过地方立法体现出来,着力解决影响我市科学发展和损害群众健康的突出环境问题。 根据太原市2017年散煤治理工作方案,围绕市区要建成“禁煤区”的目标,《条例》在大气污染防治措施中规定,太原市要实施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加强城中村、城乡接合部和农村地区散煤治理,推行清洁能源替代原煤、散煤等。同时,根据实际需要授权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污染防治的需要,确定禁止燃煤旺火的区域和时间。 随着太原市机动车保有量的逐年递增,机动车污染问题日益突出。鉴于此,《条例》中针对机动车污染防治作出规定,如排气污染物超标的机动车需由相关部门复检合格后,方可上道路行驶;运输垃圾、渣土、砂石、土方、灰浆等散装、流体物料的车辆应当逐步使用清洁能源;市、县(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及时启动应急预案,根据应急需要可以采取责令有关企业待产或者限产、限制部分机动车行驶等应急措施。 《条例》明确了所称生态环境,是指依托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基础上,影响我市生存与发展的水、土地等资源数量与质量的总称,调整规范的重点为东、西两山和汾河流域的生态环境保护。 《条例》对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资金进行明确,以使其充分发挥作用。条例规定,市人民政府应当整合各类生态环境保护财政投入,统一设立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制定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提高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率。 生态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主要用于东、西山和汾河流域生态环境保护、修复、管理与补偿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