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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公布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新网融媒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1-22 09:43:19

“按照山西省委安排部署,全省检察机关集中开展了为期八个月的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专项行动,依法严惩了一批社会影响大、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犯罪性质恶劣的案件。”1月21日上午,山西省人民检察院向社会公开发布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十大典型案例。 

一、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污染环境立案监督案

该案系由阳泉市郊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阳泉市首例环保领域犯罪案件,也是阳泉市政法战线打响环保战役的第一枪。该案系检察机关在工作中发现线索,督促环保局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履行立案监督职责的典型案件。市县两级检察机关及时监督,快捕快诉,加大打击力度,充分发挥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作用,取得了较好的监督效果。

基本案情

被告人赵某,系阳泉市郊区辛兴废品收购站经营者,自2016年8月至2017年3月期间,违反国家规定,在未取得任何环保手续,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收购大量废旧的机油桶,并自行对油桶进行拆解,拆解过程中未采取有效防渗措施,部分废油倾倒至厂区渗坑内,部分废油随雨水流至厂区外水渠,部分渗入土壤,对环境造成了污染。经山西省环境污染损害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收购站非法倾倒的油状物质确属危险废物,共计造成公私财产损失180余万元,后果严重。

案件办理和诉讼过程

该案系由阳泉市检察院在工作中发现后将相关线索移交郊区检察院进行审查。郊区院审查后认为赵某之行为已涉嫌污染环境罪,遂向郊区环保局发出《建议移送涉嫌犯罪案件函》,后由郊区公安分局做出立案决定。2017年6月27日,赵某因涉嫌污染环境罪被郊区公安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3日被逮捕。2017年12月25日,赵某被郊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罚金五万元。

二、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等人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

该案系晋城市首例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案,也是山西省首例非法收购猕猴案件。该案的犯罪对象是猕猴,属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物种,属于生物链的顶端,繁殖率低、数量稀少,极易受环境影响,如再乱捕滥猎、非法交易,更易使其濒临灭绝,破坏生物链的完整性和生物多样性,进而破坏整个生态环境。晋城市城区院检察官第一时间介入侦查,引导取证,成功追诉漏犯,准确打击犯罪。提高广大群众环境保护意识,加大生态环境违法犯罪打击力度,对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加强刑事司法保护,检察机关责无旁贷。

基本案情

2017年9月初,被告人刘某在其微信朋友圈看到微信名为“萌宠之家”转发的出售猴子的图片及视频后,遂通过与对方聊天,得知对方为河南省修武县“萌宠之家”宠物店的店主范某某(另案处理),以每只10000元的价格出售猴子。被告人李某某、刘某在看到该图片和视频后,为了非法获利,扩大消息范围,相继在微信朋友圈进行了转发。被告人李贤某看到此消息后,出于好奇,便评论留言,希望购买一只猴子。经过商谈,李贤某与李某某约定以15000元购买猴子一只。

2017年9月24日下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刘某、姚某某(刘某女朋友)驾驶晋E HG662丰田牌轿车到河南省修武县范某某处收购猴子(活体)一只,刘某向范某某支付10000元。随后,该三人开车将猴子运送至山西省晋城市城区钻石年代KTV门口以15000元出售给李贤某,获利5000元。经国家林业局森林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等人非法收购的猴子为猕猴Macaca mulatta,该物种被列入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

案件诉讼过程

被告人李某某等人涉嫌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由群众于2017年9月26日匿名举报至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于2017年10月13日正式立案侦查。李某某、刘某、李贤某相继被晋城市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取保候审。审查起诉期间,晋城市城区检察院认为刘某的女朋友姚某某系共犯,对其进行追诉。2018年3月23日,城区检察院以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李贤某、姚某某构成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提起公诉。同年5月31日,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分别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刘某、李贤某有期徒刑五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姚某某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

三、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检察院办理的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系太原市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公诉人、公益诉讼人出庭发表起诉意见,当庭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李某某当庭表示认罪悔罪,愿意积极恢复被毁林地的生态功能并全部履行经济赔偿责任,取得了良好的庭审效果。判决后,杏花岭区检察院继续跟进监督,督促相关部门对被毁坏林地进行补植,修复生态功能,同时,利用微信公众号推送案件相关情况,打造“指尖上的公益诉讼”,呼吁公众共同行动,树立法律、责任意识,实现起诉一起、警示一批、教育一片的良好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对全省检察机关办理刑事附带公益诉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引作用。

基本案情

2017年5月23日、24日、27日,李某某在未经立项审批、未办理建设项目使用林地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太原市杏花岭区小返乡后沟村建华自然村以南处破坏林地,且经相关部门通知停工后仍持续使用机械设备毁坏林地,造成8.39亩防护林地毁坏,包括一般公益林和重点公益林,林地的生态功能遭到破坏且处于持续状态。

案件诉讼过程

2018年2月22日,太原市杏花岭区检察院对李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向杏花岭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附带提起公益诉讼。同年6月15日,杏花岭区检察院公诉人、公益诉讼起诉人出庭分别履行职务。2018年6月20日,杏花岭区人民法院作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判决,支持杏花岭区检察院的公益诉讼请求,判决被告人李某某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判令其在被破坏的林地通过栽种树木等方式恢复相应生态功能或支付植被恢复费33561.6元。被告人李某某表示服从判决。

四、临汾市襄汾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范某某、张某某非法处置废旧电瓶案

环境保护是关系民生的一件大事。被告人不懂法、涉案单位管理缺失导致案件发生。司法者行使职权的功能不仅在于严惩犯法者,更重要的是要警醒那些尚未试法者、心存侥幸者。该案发生后,办案检察官拓展检察职能,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将法制教育课从庭上讲到庭下,走进涉案的企业,走向附近的乡村,释法说理,加大法制宣传力度,警醒全社会,共同保护我们赖于生存的环境。

基本案情

2017年12月份至2018年1月17日,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在襄汾县山西汇基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二期的熔铸车间内将危险废旧电瓶拆解后熔炼铅块,非法处置废旧电瓶约60吨并提炼了一吨多的铅块(1块),严重污染环境。

诉讼过程

该案由襄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5月9日移送襄汾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5月30日,襄汾县检察院以范某某、张某某涉嫌环境污染罪依法向襄汾县人民法院提起公诉。2018年8月9日,襄汾县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范某某、张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处置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均构成污染环境罪,判处范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五、吕梁市交口县人民检察院办理的赵某某等八人非法采矿、故意伤害涉恶案

该案系一起检察机关充分发挥侦查监督职能的典型案例,也是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与打击破坏生态环境专项行动很好结合的典型范例。交口县检察院严格履行法定程序,及时追捕漏犯,移送保护伞线索,依法纠正违法情形,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研判证据,坚持快审快诉,强化打击效果。同时向行政执法部门发出检察建议书,要求立即整改,有效开展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基本案情

(一)非法采矿罪

2015年4月至2016年5月,被告人赵某某多次组织和安排被告人李某某、张某、王某、王某某、李彦某、姚某某、罗某某在交口县双池镇孟家焉村大井沟非法开采煤炭资源。其中,李某某负责全面管理和原煤销售;张某负责原煤过磅,同时开洒水车喷洒采矿点和鹏山洗煤厂路面的煤炭痕迹;李彦某负责在鹏山洗煤厂看门房并放风;王某、王某某负责在山上放风;姚某某负责坑口开装载机装卸原煤;罗某某负责招募和组织工人进行井下采煤作业。八名被告人各司其职,共开采国家煤炭资源2500余吨,非法获利90余万元。经山西省国土资源厅鉴定,赵某某等人非法采煤破坏可采煤炭资源总量为31300吨,煤炭资源量破坏价值1126.8万元人民币。

(二)故意伤害罪

2011年9月9日下午,被告人赵某某、郭某某与被害人任某某在交口县双池镇第一小学门口因会车一事发生争执、打斗,赵某某手持木凳将任某某打伤。经鉴定:任某某之头皮裂伤、左眼钝伤构成轻微伤,任某某之左眼钝伤及视力减退构成轻伤。

2016年3月6日,被告人赵某某因怀疑被害人罗某某举报其非法采矿,遂打电话约罗某某来到交口县双池镇鹏山洗煤厂。中午14时许,罗某某来到该厂后,被告人赵某某、李某某遂用烧火棍对罗实施殴打,后将其强制带至地下室,又伙同王某某再次拿烧火棍和橡胶棒对罗实施殴打,直至次日早上8时许才让罗离开。经鉴定:被害人罗某某之左膝髌骨骨折评定为轻伤二级,罗某某之体表皮肤软组织挫伤评定为轻微伤。

诉讼过程

该案由交口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于2018年7月19日移送交口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一次补查重报后,交口县检察院在十日内依法提起公诉。2018年9月29日,交口县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赵某某犯非法采矿罪、故意伤害罪数罪并罚,合并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50万元,李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30万元,其余六被告人均被判处两年半至三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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