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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召开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2)

来源:山西省生态环境厅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3-02 00:08:17

近期重污染天气应对情况

重污染天气严重影响环境空气质量改善,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做好重污染天气应对是打赢蓝天保卫战的重要内容。据生态环境部通报,今年3月份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汾渭平原还将有5—6次重污染过程。山西省环境监测中心站发布的重污染天气信息提示:受偏南气流影响,3月2日前我省中东部和南部区域可能出现一次重度或以上污染过程,其中3月1日污染最重,部分城市PM2.5小时浓度峰值最高可能达到200微克/立方米以上。为提前做好应对工作,省大气办近日下发2019年第5号调度令,对各市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

一是要求京津冀及周边地区4市、汾渭平原4市在3月份要持续保持预警状态,避免频繁启动。大同、朔州、忻州3市也要根据空气质量预测情况,及时启动预警。应急减排力度不够的城市要扩大应急管控企业范围,做到应对力度不减,措施不减。

二是要强化应急监督检查,切实把纳入应急减排清单和错峰生产的停限产措施、错峰运输措施落实到位。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印发的《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重污染预警期间违反国家规定,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受过行政处罚后又实施上述行为或者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省大气办调度令,目前全省共有9个市启动预警,其中,太原市为红色预警,阳泉、长治、晋城、临汾、运城、吕梁橙色预警,忻州市为黄色预警;晋中市平川5县橙色预警、其他县区黄色预警。

全省开展晋北3市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情况

从2019年2月开始,山西省生态环境厅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抽调210余名环境执法人员组成检查组,对大同、朔州、忻州等晋北三市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从2月21日开始,专项检查人员已经奔赴一线开展专项检查工作。

这次专项检查的背景是,2019年1月份,全省环境空气质量明显恶化,11个市环境空气质量综合指数、PM2.5平均浓度普遍反弹,其中大同、朔州、忻州等晋北3市的上升幅度均高于全省平均值。为了督促大同、朔州、忻州等晋北三市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严格落实《山西省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加大对违法排放污染物等环境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促进环境质量进一步改善,山西省生态环境厅果断决策,集中优势兵力对晋北3市开展持续性专项检查,推动解决影响环境控制量的突出问题。

2017年4月以来,生态环境部在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26”城市开展强化督查,其中包括了我省的太原、阳泉、长治、晋城等4个市。从2018年6月开始,国家又将汾渭平原纳入强化督查重点区域,其中包括了我省的晋中、吕梁、临汾、运城等4各市。通过连续开展压茬式的强化督查,被督查城市大气质量较往年明显好转。此次专项检查,也是借鉴国家的做法,进一步发挥强化督查的作用,持续将生态环境压力向基层传导,以促进当地环境质量的改善。

这次检查主要有以下14项内容:

(一)各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生态环境治理任务的安排部署、分工落实及各项工作进展情况。重点检查各市、县(区、市)党委、政府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责任落实、工作落实情况。对污染排放相对集中的乡镇党委、政府,重点检查网格化管理制度制定及“网格长”责任落实情况。

(二)“散乱污”企业综合整治情况。是否制定“散乱污”企业整治方案及标准;是否按环保要求完成排查、取缔工作并建立管理台账。对存在的环境问题是否实施分类处置;是否按要求完成整改;是否存在清单外的“散乱污”企业;是否存在已取缔“散乱污”企业死灰复燃情况。

(三)燃煤锅炉综合整治情况。是否按要求开展燃煤锅炉排查并建成清单和管理台帐,是否存在未严格按要求淘汰、改造燃煤锅炉情况;淘汰类燃煤锅炉是否做到拆除烟囱或物理截断烟道;保留的燃煤锅炉是否正常运行治污设施、达到锅炉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市县建成区保留燃煤锅炉和65吨及以上燃煤锅炉是否于2019年9月底前完成超低排放改造。是否制定本年度清洁取暖及燃煤替代清单。

(四)错峰生产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执行情况。重点检查企业是否按采暖季错峰生产方案要求进行限产、停产;因民生保障未执行错峰生产的,是否按要求进行审批或备案。重污染天气应急启动期间,是否按照当地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发布相应级别预警;对照应急减排清单和供电部门用电情况,检查企业是否制定了一厂一策应急预案,停、限产措施是否执行到位,是否落实重污染期间错峰运输要求。严禁“一刀切”。

(五)污染源环保设施运行及达标排放等情况。排查涉气工业企业环保设施安装、运行及达标排放情况。重点检查污染防治设施是否按要求建设;运行维护记录是否齐全并与实际相符,是否存在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超标排放、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行为;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等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燃煤火电企业是否执行超低排放标准;是否对无组织排放情况采取有效管控措施;是否对物料(含废渣)运输、装卸、储存、转移和工艺过程等无组织排放实施深度治理。

(六)“高架源”自动监测设施安装、联网及运行情况。重点检查在线监控数据达标情况,在线监控数据异常的,可开展手工监测。检查自动监控设施是否正常运行,是否与环保部门联网,是否反映企业真实排污状况,是否存在弄虚作假,篡改、伪造自动监控数据、干扰自动监测设施等行为。  

(七)工业炉窑整治情况。是否制定工业炉窑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并开展拉网式排查工作、建立清单和管理台帐;是否按规定淘汰不达标工业炉窑;是否淘汰热电联产供热管网覆盖范围内的燃煤加热、烘干炉(窑);是否按要求淘汰关停环保、能耗、安全等不达标的30万千瓦以下燃煤发电机组。

(八)露天矿山综合整治情况。是否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乱采滥挖的露天矿山依法予以关闭;是否对污染治理不达标的露天矿山依法责令停产整治;是否存在拒不停产或未完成整治,擅自恢复生产的情况;是否对责任主体灭失的露天矿山进行修复、减尘抑尘;是否存在重点区域新建露天矿山建设项目的情况。

(九)涉挥发性有机污染物(VOCs)企业治理设施安装运行情况。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排放企业是否安装相应的治理设施,是否全面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十)扬尘综合治理情况。建筑施工工地是否采取工地周边围挡、物料堆放覆盖、土方开挖湿法作业、路面硬化、出入车辆清洗、渣土车辆密闭运输“六个百分之百”措施;是否安装在线监测和视频监控,并与当地有关主管部门联网。

(十一)秸秆禁烧管控情况。是否履行秸秆禁烧主体责任,是否建立网格化监管制度;尤其是夏收及秋收阶段,是否存在秸秆焚烧情况。

(十二)机动车尤其是重型柴油车污染扬尘等管控措施落实情况。

(十三)群众投诉的突出环境问题办理情况。

(十四)上级交办的其他督查任务。

此次专项检查分2个阶段,7个轮次。第一阶段于2019年2月21日(农历正月十七,周四)开始至5月31日结束,共安排4个轮次;第二阶段于2019年10月7日(周一)开始至12月31日结束,共安排3个轮次。检查期间每月安排一个轮次,每个轮次检查时间为15日。考虑夏季空气质量实际,6、7、8、9月不开展检查。

这次检查方式为异地交叉检查。省生态环境厅按照每轮次检查人员所在单位及执法证件号码等个人信息,统一印发委托执法函,以“山西省生态环境厅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组”名义分别进驻各市驻点检查。检查期间,采取独立工作方式,原则上不需地方各级环保部门陪同。

对检查发现的问题,检查组将及时向相关市、县政府通报,同时在省生态环境厅官方网站及微信、微博的曝光台上公布,形成全社会监督。被检查城市要在收到问题清单后3个工作日内,将检查组发现的问题清单及整改情况在当地生态环境保护网站中进行公示,对整改不力和不彻底的,将对市(县、区、市)人民政府予以曝光、通报。

(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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