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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新公布10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4起移送公安!

来源:天津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4-24 21:59:31

2019年2月,天津市生态环境系统共出动执法人员3828人次,检查企业1658家次,立案57件,下达责令改正决定80件、行政处罚决定156件,其中涉及大气类48件、水类16件、固体废物类9件、违法建设项目类68件、噪声类7件、其他类8件,共处罚款1309万元。实施查封、扣押5件,限产、停产9件,移送公安行政拘留2件,移送涉嫌环境污染犯罪1件,有效地打击和震慑了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2019年2月,全市生态环境、公安交管、交通运输部门继续开展机动车排气超标排放联合执法检查,共遥测拦检、入户排查机动车3.1万辆,排查非道路移动机械455台次,排查加油站、储油库126座次,查处排气超标车549辆。

现对2月份十起环境违法典型案例通报如下

01.天津港鑫线缆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9月20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港鑫线缆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废气处理设备中引风系统正在开启,VOC光氧化催化净化设备未使用,属于通过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逃避监管排放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现场检查为目的的临时停产、非紧急情况下开启应急排放通道、不正常运行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三项“通过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12月6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9年2月11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滨海新区公安局。

02.天津市德鲁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违法排放污染物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2018年10月11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德鲁特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生产汽车刹车油管,该单位水处理设施自2017年损坏后至今未修理,电镀生产线产生的生产废水未经污水处理设施预处理直接外排到天宇科技园污水管网内。现场检查时,该公司电镀生产线正在生产。经监测,该单位车间北侧下水道南北两个观察井中“总锌”浓度分别为38.2mg/L、41.6 mg/L,属于有毒物质。

上述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五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和第十五条第三项“含重金属的污染物应当认定为有毒物质”的认定标准,涉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污染环境罪”规定。2019年2月20日,静海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静海分局。

03.电装(天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不正常运行污染防治设施被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12月1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会同天津市环境行政执法总队执法人员对电装(天津)空调部件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汽车空调零部件制造、生产,该单位的生活污水经生化法处理后通过厂区管道排入总排口前的集水井,处理后的生产废水与生活污水在总排口前的集水井内混合后通过管道排入标准化总排口(巴歇尔槽式),然后排入市政管网最终进入大寺污水处理厂。该单位共建有3套生活污水处理设施,1套设计处理能力为1吨/小时,1套设计处理能力为1.5吨/小时,1套设计处理能力为3吨/小时。其中,设计处理能力3吨/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每日最大处理污水量为72吨。12月11日该单位设计处理能力3吨/时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实际处理污水量为80吨,实际处理污水量已超过设计处理能力,部分生活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市政管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9年1月30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0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9年2月21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西青分局。

04.刘红根塑料粉碎加工点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污染物移送行政拘留案

2018年9月15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八里台镇大孙庄村的刘红根塑料粉碎加工点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塑料粉碎加工。现场检查时,该单位的生产废水直接排放至无防渗漏措施的北侧水沟内,属于利用渗坑违法排放水污染物。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私设暗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水污染防治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水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8年12月10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2月19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5万元。

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三条第三项“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的规定,2019年3月25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依法将该案移送天津市公安局津南分局。

05.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排放大气污染物超标案

2018年12月10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鑫北供热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监测,该单位排放大气污染物浓度为31.2mg/m³,超过《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12/151-2016)中规定的标准排放(标准值为30mg/m³)。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八条“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遵守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九条第二项“超过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的规定,2019年1月17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8年2月19日,津南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0万元。

06.天津市长振建材有限公司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污染案

2018年12月27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滨海新区汉沽垃圾焚烧发电厂以北的天津市长振建材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炉渣加工制砖及销售,现场检查时,该单位部分物料未进入库内,有外溢现象。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三条“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应当密闭贮存;不能密闭的,应当按照规定设置严密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止扬尘。装卸物料应当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控制扬尘排放”的规定。依据《天津市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矿粉、砂石、灰土等易产生扬尘的散体物料堆场,未采取密闭贮存、设置围挡或者防风抑尘网等有效措施防止扬尘的,或者装卸物料未采取密闭或者喷淋等方式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019年2月18日,滨海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3万元。

07.天津市陆航电机技术有限公司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案

2019年1月23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陆航电机技术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正在生产,主要工艺为机加工、线圈绕制、粘合、组合、组装、装配,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机油、废切削液、废乳化液等危险废物存放在危废贮存间,该区域未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和第二款“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2月25日,西青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08.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夜间施工噪声扰民案

2019年1月1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中基建工防水装饰集团有限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承建的东丽区丽东广场二期回填土项目正在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进行施工作业,噪音扰民。

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的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2019年1月2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2019年2月25日,东丽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09.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案

2019年1月2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金牛电源材料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现场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主要从事电源材料生产业务,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目录》的规定,该单位的环评类别为环境影响登记表。经调查,该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登记表。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三项:“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三款:“建设单位未依法备案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备案,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2019年1月12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2019年2月14日,北辰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处罚款1万元。

10.天津市武清区通奥建材经销处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案

2019年1月28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天津市武清区通奥建材经销处进行执法检查。经查发现,该单位在厂区内露天堆放了易产生扬尘的砂石料,未密闭贮存,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也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生态环境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的规定,2019年2月18日,武清区生态环境局对该单位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责令该单位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处罚款1万元。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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