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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津河西环罚字[2019]监042号(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来源:天津市生态环境局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9-27 18:55:43

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津河西环罚字[2019]监042号

湖南省第六工程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430000183761848B

地址:长沙市天心区劳动西路296号7楼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陈光乐

你单位夜间违法施工一案,我局经调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调查情况及发现的环境违法事实、证据和陈述申辩(听证)及采纳情况

我局于2019 7 31 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经现场检查,施工未办理夜间施工审批手续,擅自在坐落于河西区叠彩道北侧津雅苑项目工地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以上违法事实有现场检查笔录、询问通知书、送达回证、调查询问笔录、营业执照复印件等证据为凭。

你单位的上述行为违反了《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十七条:“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除抢修、抢险作业外,不得在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确需夜间施工作业的,必须提前3日向所在地的区、县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并由施工单位公告当地居民”之规定。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擅自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夜间进行产生噪声污染施工作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依法应当予以处罚。

我局于2019912日以《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河西环罚告字【2019】监042号和《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河西环罚告字【2019】监016号告知你(单位)违法事实、处罚依据和拟作出的处罚决定,并明确告知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你单位逾期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申请。

以上事实,有《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津河西环罚告字【2019】监042号和《天津市河西区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津河西环罚告字【2019】监016号证据为凭。

二、责令改正和行政处罚的依据、种类

依据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作出以下行政命令和行政处罚:

(一)责令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

三、责令停止使用和处罚决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一)关于责令改正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决定之日起立即改正违法行为。

(二)关于罚款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根据《行政处罚法》和《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的规定,你(单位)应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我局领取《天津市非税收入统一缴款书》并缴至指定银行。

你单位缴纳罚款后,应将缴款凭据复印件报送我局备案。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依法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命令及行政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天津市生态环境局或者向天津市河西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河西区人民法院起诉。

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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