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兴市嘉兴港区生态环境问题“千人大排查、百日大整治、十项大攻坚”行动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前两期我们对部分典型案例进行了曝光,引起高度关注,环保执法人员继续调查,现对第三批典型案例进行曝光。 一、涉嫌未按规定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 坐标:化工园区 案情简介:5月31日,执法人员在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属于化学原料制造行业,于2017年7月编制了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按应急预案要求,企业需设置一个有效容积至少481m3的事故应急池,以满足事故应急要求。企业建有8个事故应急池,应急预案显示有效容积共计800m3。经执法人员测量,每个应急池长为8.5米,宽6米,深3米。现场检查发现企业6个事故应急池内存有厂区检修废水,1个事故应急池内存有已处理的待排废水,仅剩余1个事故应急池待用。 违反条款:《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储备必要的环境应急装备和物资,并建立完善相关管理制度。” 该企业作为较大环境风险等级企业,应急管理意识淡薄。事故应急池作为主要的防治水污染物扩散的环境应急设施,企业挪作他用,无法起到应急作用,已属违法。环保部门已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二、涉嫌未采取有效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坐标:石材城 案情简介:6月4日,执法人员在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对区域内石材加工企业产生的石材边角料进行统一收集清运处理。检查发现该企业东侧河道边露天堆放石材边角料约1500吨,易产生扬尘,未采取任何防尘措施。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 该企业将易产生扬尘的物料露天堆放,造成扬尘污染。环保部门已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三、涉嫌对暂不利用的工业固废未按规定采取措施 坐标:综保区 案情简介:6月4日,环保人员对某企业开展执法检查。该企业主要从事汽车零部件及其配件加工。现场检查发现企业主要产生的固体废物为废铁屑、废包装桶等,目前企业固体废物暂存于厂区北侧临时棚内,企业未按照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未做到安全分类存放,有污染水体和土壤的隐患。 违反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该企业作为固体废物产生的单位,固体废物管理意识淡薄。固体废物应严格进行分类收集,固废暂存场所应采取严格的防渗防泄防漏防腐防雨等措施,在自身加强利用的基础上,及时组织清运,最终进行综合利用或妥善进行安全处置。若为危险废物,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环保部门已对该企业违法行为立案调查,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