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4月24日,玉环生态环境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玉环市沙门镇滨港工业城某铜业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未报批环评,未建污染物防治设施,擅自投入洗铜砂生产。 查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结合自由裁量基准,我局对该企业此次环境违法行为作出如下行政处罚(台环玉罚字【2019】9号):罚款人民币贰拾万零陆佰元整的处罚决定。 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建设项目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或者在环境保护设施验收中弄虚作假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10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环境污染或者生态破坏的,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或者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玉小保提醒: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相继修订,对企业的法律责任提出了更为严格的要求,处罚力度空前,各位企业家要高度重视生态环保工作,严格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执行环保审批和验收制度。 来源:玉环环保 (编辑:小虫)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