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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宁首例!缴纳13余万元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处罚金还被判刑!

来源:海宁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0-06-10 11:25: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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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个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处理被随意堆放在泥地上,重量竟达21.2吨。正是因为不依法依规进行回收,经营废品收购的曹某因造成生态环境损害而被约谈磋商。近日,海宁召开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这也是嘉兴市2020年首例磋商会。

会上,由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市人民法院、市检察院、市财政局和市司法局组成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小组,与赔偿义务人曹某某、曹某委托代理人郑某就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进行了细致全面的磋商,最终双方达成了一致意见,并签订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

2017年7月至2019年1月期间,曹某某等人在海宁市长安镇城东村陆金宝木材经营部旁无照经营废品收购,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事收集废弃油漆桶的经营活动,并将收集来的废弃油漆桶经压榨或不经任何处理直接堆放在泥地上,数量达21.2吨。

曹某某、曹某油漆桶收购点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造成生态环境损害数额合计13.1万元。磋商会后,赔偿义务人当即缴清了赔偿金。

该案例是海宁首个个人作为赔偿义务人、也是首个环境污染犯罪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例。本次磋商成功,对于进一步完善海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具有积极意义。

“鉴于本次赔偿义务人曹某某、曹某主动赔偿损失,在量刑时司法机关也将予以酌情从轻,实现追究个人责任和修复公共环境的双重效应。”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下一步,海宁将继续以高压态势打击生态环境损害行为,通过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了实处,让“环境有价,损害担责”的原则得到充分体现。

最终,海宁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曹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禁止曹某在缓刑考验期间内从事处置危险废物相关的营业活动。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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