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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浙江生态环境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21-07-30 09:25: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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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29日上午,浙江省政府新闻办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工作情况。发布会通报了浙江省生态环境行政执法与司法联动查办十大典型案例,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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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01.永康5.21非法倾倒污泥污染环境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

该案为《浙江省固体废物环境违法举报奖励暂行办法》发布后,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公安机关、检察机关联合办理的首个大案要案。

2018年5月17日,原省环境执法稽查总队接到举报称绍兴市2万余吨印染污泥通过一家运输公司运输、倾倒至金华境内。总队执法人员及时进行了现场查验,确定绍兴某运输公司存在非法转移、倾倒印染污泥的重大嫌疑,将该案件线索移送省公安厅,并组成省市联合调查组,全力开展案件侦办工作。公安机关对该案涉案人员进行集中收网抓捕,共抓获犯罪嫌疑人52人,扣押各类车辆26辆,冻结资金89万余元,查封房产5处。检察机关提前介入,引导跨区域联动取证,及时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2020年12月,永康市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4家被告单位被判处污染环境罪,52人因污染环境罪被判处刑罚,并承担5500余万元的固废清理处置、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等费用。一审判决后,被告等人提出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后裁定维持一审判决。

02.宁波市某食品有限公司涉嫌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依托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视频监控系统、大数据分析等非现场监管方式,联合公安机关破获的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的典型案例。

2021年3月中旬,宁波市生态环境局通过分析污染源自动监控平台数据并结合排放口视频监控,发现某食品加工企业废水排放口监控数据稳定低值且疑似违法排污。2021年3月24日,宁波市生态环境局执法队会同宁波市公安局食药环支队对该公司进行现场检查,发现该企业在污水处理设施排放管上设置暗管和时控开关,用于在“偶数”时段排放高浓度废水和“奇数”时段进行稀释排放,干扰自动监控设施采样。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三项和《环境监测数据弄虚作假行为判定及处理办法》第四条第四、五项之规定,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03.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等违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ODS)污染环境案

该案为全省生态环境部门、公安机关主动查处的一起非法使用消耗臭氧层物质的环境违法案件,法院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对四被告判处刑罚,并颁布刑事禁止令禁止其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2019年7月3日,绍兴市生态环境部门对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现场检查,发现该公司在生产节能材料过程中使用的三氯一氟甲烷(CFC-11,俗称氟利昂,消耗臭氧层物质之一),属国际保护臭氧层公约“蒙特利尔议定书”禁用物质,现场查封CFC-11库存 2吨,并将该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经查,被告单位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某明知三氯一氟甲烷系受控消耗臭氧层物质,且被明令禁止用于生产的情况下,购入三氯一氟甲烷作为原料生产组合聚醚保温材料300余吨用于销售,在生产过程中未采取有效污染防治设施,严重污染环境。另查明,被告单位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峰向绍兴市某节能材料有限公司、浙江省德清县某保温材料有限公司、喻某勇等出售三氯一氟甲烷共计64吨。后四被告人均被抓获归案;案发后,两被告单位分别预缴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二十万元、三十万元。

二被告单位及被告人陈某等人的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部分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单位绍兴某化工有限公司、被告人李某峰有自首情节,各被告单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二被告单位已预缴了生态损害赔偿金。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二被告单位罚金人民币各十万元;判处被告人陈某等四人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且禁止四被告人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与污染环境有关的经营活动。

04.舟山市定海区成功阻止某危废经营单位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案

该案件为省市县三级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协同作战,成功阻止一起正在发生的危险废物非法跨省处置的典型案件。

2021年4月8日,接到省公安厅、省生态环境厅线索核查指令,舟山市、定海区两级公安、生态环境部门组建联合专案组,对某危废经营单位进行突击检查。经查,该公司通过虚开基础油证明手段逃避监管,将未经处理的危险废物废矿物油,直接以基础润滑油名义非法转移到省外处置。联合专案组通过危废转移联单和车辆轨迹研判,获悉3辆转运油罐车已于当天离开浙江,遂连夜驱车拦截,于4月9日凌晨、4月10日上午成功追回3辆车废矿物油共计150余吨,及时有效阻止了危险废物跨省非法处置危害后果的发生。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三款、第八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6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05.台州市玉环县陈某良等人非法收集处置铜熔炼集尘灰涉嫌环境污染犯罪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利用信息技术联合侦办的一起非法收集、处置危险废物的典型案件。

2021年3月10日,接群众举报,台州市生态环境局玉环分局联合玉环市公安局,运用视频监控、车辆预警等技术,在玉环市龙溪镇成功查获陈某良等人铜熔炼集尘灰堆场。该堆场无防雨、防散失措施,集中堆有大量铜棒铸造工艺产生的集尘灰和熔炼炉渣,属于危险废物。经查,陈某良、陈某等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从玉环市楚门镇、沙门镇等非法收购大量铜熔炼集尘灰,贩卖给陈某君,从中获利。后陈某君在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雇佣人员搅拌、打包出售铜熔炼集尘灰,造成周边环境污染,累计销售铜熔炼集尘灰约2000余吨,销售金额超1000万。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之规定,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15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06.杭州市富阳区某钢管租赁服务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和公安机关落实联动机制、强化联动办案、实施联合收网,查获的一起非法处置危废的典型案件。

今年3月份,杭州市生态环境局开展“双随机”抽查时,发现某企业危废转移联单中废机油产生量持续为零。市生态环境局立即将该线索通报市公安局,并成立联合专案组。2021年6月18日市、区两级生态环境部门和公安机关对富阳区某钢管租赁服务部非法处置危险废物(废机油)窝点开展联合突击收网行动,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该企业主要从事钢管、扣件、脚手架等租赁,现场发现员工正在使用废机油对卡扣、螺钉等部件进行涂刷用于防锈翻新,涂刷作业区场地为土壤,未做硬化和防渗措施,涂刷过程中滴落和刷好后零件表面残留废机油直接流至地面。经核实,该公司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从2017年至今,企业共非法处置废机油约20.65吨,并造成环境污染。

该钢管租赁服务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已涉嫌环境违法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案件正在侦办中。

07.温州市平阳县某铝制品加工点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该案件为落实环境污染问题发现机制和重奖举报办法,由群众举报提供线索,通过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动,快速查处的一起逃避监管排放有毒物质案。

2021年4月8日,接群众举报温州市平阳县万全镇某铝制品加工点有污水外排。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执法人员立即赶赴现场进行核查,发现该加工点主要从事铝合金制品清洗加工,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废水通过加工点边上的渗坑进行渗漏排放。经采样检测,废水中总铜、总铬、总锌等重金属含量均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生态环境部门立即启动环保、公安联动机制,由公安机关对当事人路某采取了强制措施,并开展深入调查。2021年6月2日,温州市生态环境局平阳分局根据《浙江省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办法》和《温州市生态环境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细则》的规定,给予举报人10000元的奖励。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2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08.湖州市长兴县某污水处理公司涉嫌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公安联动,通过在线视频监控、夜间突击检查等手段破获的一起重点排污单位干扰污染源自动监测设施的典型案件。

2021年5月12日,根据公安机关提供的线索,湖州市生态环境局长兴分局执法人员对某污水处理公司开展夜间突击检查。检查发现,该公司南侧药剂仓库中存放有大量“COD高效去除剂”,废水排放口东南角放置着1根白色塑料管,一端伸入到废水排放口液面以下,另一端连接着二沉池北侧的1个白色塑料吨桶,吨桶内放置经稀释配比的COD去除剂。通过调取视频监控,发现当天该白色塑料管确有向废水排放口排放的行为。经查,该公司为降低COD在线监测数值,多次将COD去除剂稀释液经白色塑料管注入废水排放口水位液面以下,从而达到干扰在线监测数据的目的。

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已涉嫌环境污染犯罪,当地生态环境部门已将该案移交公安机关,目前4名嫌疑人已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案件正在侦办中。

09.嘉兴海宁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等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

该案件为生态环境部门与公安机关联合执法查获的一起的污染环境致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典型案件。

2019年4月28日,接群众举报海宁市钱江西路和海涛路路口往西50米左右的拆迁地块上,被人倾倒大量工业废料。经查,2019年1月,被告单位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将拆卸机器设备产生的油漆废渣、石棉、油漆桶等含有有害物质的固体废物通过被告人王某明以29000元的价格委托没有危险废物处置经营资质的常某龙进行处置。常某龙接手后,以5600元的价格转手同样没有危险废物处置资质的闫某辉进行处置。闫某辉安排人员将上述油漆桶、石棉等危险废物和混杂的 “工业固废”非法倾倒,共处置危险废物15.16吨、一般固废17.01吨,严重污染环境,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价值量19万元。

2020年5月20日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浙江某车业有限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朱水清等6人因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八个月,并判处罚金。嘉兴市生态环境局海宁分局启动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要求赔偿义务人企业方、中间方、倾倒责任方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共计19万元。赔偿义务人均同意赔偿,签订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协议,并缴清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

10.衢州市段某军、曾某原非法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污染环境案

该案件为衢州市公安机关会同相关部门主动破获的一起非法跨区域倾倒建筑和生活垃圾案。2020年4月份以来,段某军、曾某原等人在杭州、绍兴等地收购未经分拣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通过“运满满”“货拉拉”等平台发布运输信息,在方某超等人接应组织下,在衢州多地非法倾倒、填埋大量垃圾,严重污染环境。2021年3月22日衢州市公安机关组织开展集中打击行动,成功打掉以段某军、曾某原等人为首的跨区域系列倾倒垃圾犯罪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32名(目前已逮捕12人),涉及倾倒地43处,涉案垃圾3万多吨。目前案件正在侦办中。

(编辑:逍遥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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