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把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落到实处,充分体现“环境有价、损害担责”原则,12月21日,杭州市生态环境局萧山分局就辖区内损害生态环境案件召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会。杭州市生态环境局作为赔偿权利人,与赔偿义务人瓜沥镇一金属表面处理加工企业依法开展磋商。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副局长韩刚主持会议,赔偿权利人指定承办机构生态环境萧山分局、萧山区检察院、瓜沥镇人民政府代表一并参会见证磋商工作。 磋商会上,主持人对案情由来、办案过程、生态环境损害事实、专家的鉴定评估意见、赔偿的依据理由、赔偿责任及履行方式等情况进行了介绍。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赔偿权利人就生态环境损害的事实和程度、赔偿的主体责任和方式等具体问题与当事人进行了磋商并完成了协议签订。当事企业将承担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及赔偿费15万余元。 ▲ 当事企业代表人签订协议 下一步,生态环境萧山分局将进一步规范生态环境磋商行为,完善磋商方案,依法加强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工作,做到生态环境损害应赔尽赔。同时,通过开展生态损害赔偿,让环境污染责任主体充分认识破坏生态环境的严重性,推动责任人主动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责任,积极开展生态环境修复和赔偿工作。 (编辑:逍遥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