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5月16日,海盐县环境保护局执法人员对位于海盐县沈荡镇工业园区的海盐县品鼎铝制品厂进行检查...... 该企业2009年注册成立,主要从事铝制品制造、加工。检查时,该企业正在生产,产生的废水经过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执法人员对污水排放口进行采样,经海盐县环境监测站检测,PH值为9.14,总磷为9.59mg/L,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表四三级标准PH6-9,《工业企业废水氮、磷污染物间接排放限值》(DB33/887-2013)表1其他企业标准,涉嫌超标排放水污染物,于2018年5月21日立案。 该企业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十条“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规定,已构成违法,海盐县环境保护局于2018年5月21日向该企业送达了环境违法行为改正决定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或者责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并处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二)超过水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水污染物的。”的规定,海盐县环境保护局责令该企业在规定期限内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罚款贰拾叁万贰仟玖佰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小编有话说: 该企业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的相关规定,排放的水污染物经处理达到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导致超标排放水污染物的违法行为,存在认识不到位、内部管理不规范、废水处理不到位等问题。 该企业在改正此违法行为的同时,需加强对环保法律法规的学习,做好日常的维护和管理,举一反三,引以为戒,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各项工作符合环保要求! (编辑:James)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