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资讯 水务 大气 固废 绿色发展 自然资源 人物 环保展会 企业 环保会客厅 国际资讯 政策 NGO

浙江

旗下栏目: 北京 天津 河北 山西 广东 吉林 上海 江苏 浙江 安徽 福建 江西 山东 河南 湖北 辽宁 湖南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获表决通过

来源:乐分圈 作者: 人气: 发布时间:2019-02-19 10:53:28

2月16日下午,宁波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宁波也由此成为国内较早对生活垃圾分类立法的城市。今后,宁波市民和单位垃圾分类不对将面临被被罚。

统计数据显示,2018年宁波市生活垃圾总量为11041吨/日,给环境容量带来了不小的压力。近年来,宁波市大力推行生活垃圾分类管理试点,取得了积极成效。但仍然存在着居民分类投放认识不足、分类收集设施不够完善、分类处置设施建设不平衡、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尚未确立等问题,亟须立法回应解决。

《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条例(草案)》着眼破解宁波市生活垃圾分类工作面临的薄弱环节和深层次问题,提出了相关制度设计,具有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前瞻性,有助于推动形成具有宁波特色的生活垃圾分类管理体系。

该条例共八章六十条。如第一章为总则,分别对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定义、基本分类标准、原则、政府职责、部门责任、源头减量、生活垃圾处理收费制度等作了规定,起统领和指导作用。

条例对生活垃圾的定义和基本分类标准作了规定。按照《浙江省城镇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宁波市目前分类实际,条例将厨余垃圾、可回收物、有害垃圾、其他垃圾“四分法”作为该市生活垃圾分类的基本标准,并对各类垃圾的定义做了详细的列举阐释。

此外,为了回应广大群众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收集提出的意见,条例对无法投放至收集容器的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分类投放要求作了规定,对大件垃圾、装修垃圾、绿化垃圾的收集运输及处置作了规定。

条例明确了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对生活垃圾分类工作的统一领导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日常管理职责。明确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明确了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对农村地区生活垃圾分类投放、收集、就地处置实施监督管理,明确了再生资源回收、环境保护、发展和改革、城乡规划、教育等部门职责。

同时,条例还明确了单位和个人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并对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在源头减量方面的职责作了明确。比如,市和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统筹资源节约、环境保护与生产生活安全等要求,建立涵盖生产、流通、消费等领域的各类生活垃圾源头减量工作机制。单位和个人都应当履行生活垃圾源头分类、分类投放的义务,减少使用或者不使用一次性用品,减少生活垃圾产生。商品生产者、销售者、运输者和物流经营者等应当严格执行国家限制产品过度包装的规定,减少包装材料的过度使用和包装废弃物的产生。企业生产、销售、进口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包装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回收。

该条例还对不按规定进行垃圾分类的行为明确了法律责任。单位或者个人未按规定分类投放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但违反前款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可以选择参加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组织的垃圾分类培训,一次培训时间不少于2小时,单位选择培训的,应组织单位80%以上的员工参加培训,完成培训并考核合格的,可免予处罚,但最多可以参加2次培训。而将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单位混同收集、运输生活垃圾的,责令改正,可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编辑:Wendy)

版权声明:本网注明来源为“国际环保在线”的文字、图片内容,版权均属本站所有,如若转载,请注明本文出处:http://www.huanbao-world.com 。同时本网转载内容仅为传播资讯,不代表本网观点。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与本网站联系,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删除内容。

首页 | 资讯 | 水务 | 大气 | 固废 | 绿色发展 | 自然资源 | 企业 | 环保展会 | 国际资讯

电脑版 | 移动版 | 联系我们

Copyright © 2017-2019 国际环保在线 版权所有
 粤ICP备17138624号-1